高校如何用好下放的職稱評審權

日前,教育網站發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教育部關於深化高等學校教師職稱制度改革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落實高校職稱評審自主權,圍繞健全制度體系、完善評價標準、創新評價機制,形成以人才培養爲核心,以品德能力業績導向,評價科學規範有序競爭擇優的高校教師職稱制度。

其實,早在2017年,教育部、人社部印發的《高校教師職稱評審監管暫行辦法》就明確提出,高校教師職稱評審權直接下放至高校,尚不具備獨立評審能力的可以採取聯合評審、委託評審的方式,主體責任由高校承擔。這次發佈的“意見”是對上述辦法的具體落實。將職稱評審權直接下放給高校,是落實和擴大學校辦學自主權的重要舉措,而高校要用好這一評審權,需要推進學校內部治理改革,切實發揮教授委員會、學術委員會在完善評價標準,創新評價機制方面的作用。

如果這次職稱評審權能徹底下放,我國高校職稱評審將全面實現高校自主評審,解決職稱評審的雙軌制問題。20世紀80年代,我國部分公辦重點高校就開始獲得教師職稱評審權。在過去30多年時間中,高校自主評審和行政部門)評審同時進行。沒獲得職稱評審權的高校,教師的職稱由教育行政部門統一組織。2018年,在《高校教師職稱評審監管暫行辦法》發佈後,我國把副教授職稱評審權全部下放給高校,如此一來,加上之前已有部分高校獲得職稱評審權,就只有部分高校的教授職稱評審還實行行政評審了。

所有高校都進行職稱自主評審,有利於高校根據自身的辦學定位,制訂本校的評價標準。同時,這也能消除行政評審帶來的職稱“身份化”問題。一名教師在一校被評爲教授,到另一校也是教授,這影響教師的正常流動,在自主評審背景下,在某校被評爲教授,到另一校還需要重新參加評(聘),如果達不到另一校的評(聘)標準,則不再是教授。

不過,把職稱評審權下放給高校,需要防止名爲高校“自主評審”,但依舊是行政評審的問題。這是因爲,如果高校存在行政權教育權、學術權不分的問題,由行政部門主導職稱評審,制訂評審標準,這樣的評審就仍舊帶有很強的行政色彩。我國之前已經獲得職稱評審權的高校,在評審職稱時,重論文專利項目經費,導致高校人才評價存在“唯論文”“唯專利”“唯項目”“唯經費”等問題,就是因爲職稱評審由行政部門主導,把行政部門追求的辦學政績,分解爲職稱評審以及教師考覈指標。而且,行政評價更在乎結果評價與數量評價,如對論文的評價,重視論文發表的數量和期刊檔次,並不重視論文本身的創新價值。這也是催生論文代寫、論文買賣交易的原因之一。

多來年,針對高校職稱評審存在的SCI(核心期刊)崇拜等問題,我國有關部門一直要求高校調整評價標準。這次發佈的“意見”,也提出克服唯論文、唯帽子、唯學歷、唯獎項、唯項目等傾向,然而在具體落實時,教師們普遍擔心,離開了論文、專利、項目、經費這些指標,職稱評審會不會更講人情關係變異爲關係評價?對此,輿論呼籲在把職稱評審權下放給高校後,要進一步加強監管。在筆者看來,加強監管不是具體監管學校制定的評價標準,而應監管學校是否建立規範的評審程序以及健全的評審機制。不能因部分高校出現濫用評審權的問題,又把評審權收回,而要分析高校沒有用好自主權的原因,堅定推進高校的內部治理改革。

高校要用好評審自主權,制訂引導教師全身心投入教育教學、做高水平學術研究的評價標準,防止職稱評審受行政和利益因素干擾,需要建立新的評價機制,即實行專業同行評價。就此,高校要推進治理改革,讓教授委員會和學術委員會真正發揮作用。結合現實來看,當前我國高校成立的教授委員會和學術委員會,從委員的產生到委員會的運行,都需進一步增強獨立性專業性

光明日報 作者艾萍嬌,系教育研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