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法規退休年限恐違憲 民團促全盤檢討
勞動基準法、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都明定65歲退休,恐皆違反憲法保障工作權意旨。(本報資料照片)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促進法於2020年正式上路,並明定不得年齡歧視,但如就業保險法設定高齡者不得投保,有專家認爲,不只要修正就業保險法年齡上限,其他如勞動基準法的65歲強迫退休、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明定65歲辦理屆退也要討論,否則恐皆違反憲法保障工作權意旨。
中高齡促進聯盟理事長蕭忠漢表示,中高齡就業專法想用多種方法增加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勞參率,但與此同時,就業保險法卻設有65歲上限、國營聯招也要求所屬事業機構人員年滿65歲者應辦理屆齡退休,皆應一併檢討,才能協助高齡者再就業,也減少失業後經濟風險。
老人福利推動聯盟秘書長張淑卿說,就業保險除了有失業給付,還有失業職前訓練等措施,但均要求要爲「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導致高齡勞工無法使用就業服務資源,因此才盼打開年齡上限,加強高齡者勞動參與意願。
文化大學勞動暨人力資源學系教授李健鴻認爲,就業保險爲社會保險的一環,爲的是解決多數人恐怕面對的失業風險,據其研究指出,高齡勞工面對失業風險比率甚至比其他年齡來得高,因此建議納入高齡者才能彰顯就業保險法的原始目的。
外界擔心,高齡者加保就業保險,恐怕會有道德風險,李健鴻說,其他各國的就業保險條件均不如臺灣來的嚴苛,以OECD國家比較,臺灣要求爲第3嚴格,但給付時間及所得替代率均較其他國家來的低,就算納入高齡者,高齡者仍要符合就業保險法的尋職義務、就業諮詢、等待期等條件才能領取失業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