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說法/肉包包乾爹公開煽情對話內容構成「誹謗罪」?
▲實況主肉包包乾爹在另一個實況主的直播平臺公佈親密的line對話紀錄,可能構成加重誹謗罪。(圖/翻攝YouTube)
日前新聞報導,實況主肉包包因不堪乾爹在其他平臺上散佈言論,在直播平臺上澄清自己與乾爹往來的始末。乾爹爲了平反,透過另一位實況主蛋餅薇涵公佈與肉包包親密的line對話紀錄。雖然兩邊各說各話,但在這樣的過程中,兩位互相揭露對話內容,訴說事情的經過,究竟這樣的行爲,在刑法上該怎麼被評價呢?
即便對話內容屬實,但屬於私事仍可能構成「誹謗罪」
傳講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且意圖散佈於公衆者,構成刑法第310條誹謗罪。本案乾爹在直播平臺上,講述與肉包包的相處過程,已經構成普通誹謗罪了,事後再將line的對話紀錄在直播平臺上公佈,更構成以文字或圖畫散佈的加重誹謗罪,最高可以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看到這裡,大家心中是不是冒出一個疑問,法律好像有規定,如果可以證明所言爲真,就可以不用處罰。刑法第310條第3項的確有這樣的規定,但大家常常會忽略該條但書的規定,「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實況主與乾爹的互動的確與公共利益無關,且乾爹所揭露的完全是涉及實況主私人生活細節,的確符合刑法第310條第3項的規定。
肉包包之所以會親上直播平臺,公開自己與乾爹的私下互動,是因爲網路上流傳了一個5分鐘的影片,該影片的女主角被認爲就是實況主肉包包。爲了向關心的粉絲解釋,她纔會以直播的方式公開。
依據大法官第617號解釋,只要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且一般人都覺得不能公開的訊息,即可認爲是猥褻物品。根據新聞報導,該影片是以模糊影像處理,只有錄到聲音,但如果該聲音,客觀上符合大法官解釋的要件,即使是散佈聲音,也有可能構成散佈猥褻物品罪。
偷錄性愛影片,構成「妨害秘密」
即便無法證明該性愛影片是由乾爹散佈的,但根據各方報導,乾爹似乎沒有否認,該影片是由他側錄的。如此側錄的行爲,則可能構成刑法第315條之1,以錄音、錄影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最高可以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那大家會不會有另外一個疑問,雙方在直播平臺上公開彼此的對話紀錄,是否有妨礙秘密的問題呢?雖然有說法認爲,妨害秘密主要是處罰第三人偷偷將別人的對話公佈的情形,但從這個角度出發,若今日性愛光碟的主角公佈性愛光碟,就不構成妨害秘密,這樣是不是有點不合理呢?所以,在此認爲公佈line的對話紀錄,仍然可能構成妨害秘密。
要提醒大家的是,以上這些罪都是需要告訴人親自去提告,纔會進入訴訟程序的告訴乃論之罪。本次肉包包和乾爹在直播平臺互相公佈對方對話內容,的確都有可能構成「誹謗」,但兩人也都有可能會主張,他們的言論是因爲要自衛、自辯的善意言論。但這都是進入訴訟程序後,才需要去探討與攻防的!
肉包包在直播過程中,一直強調自己是受乾爹威脅,才一再的赴約,但這樣的行爲並沒有成功阻止乾爹,用以威脅的影片已經在網路上流傳。雖然肉包包親上火線解釋得到部分支持的粉絲諒解,但這樣的行爲反而讓自己與乾爹的對話,全部公開,造成第二次傷害。
其實,乾爹威脅要公開性愛影片的行爲,已經構成刑法上的恐嚇罪之嫌,肉包包可以透過報警、提告等法律途徑,保障自己的權益。雖然這樣的作法,並不能百分之百保證影音不會被公開,但可以確定的是,壞人最終會受到審判。
不論感情多好,都不要留下影片紀錄,因爲沒有人知道感情生變的那一天,會發生甚麼事!縱使壞人最終被繩之以法,心理的創傷又要怎麼修復呢?(本文轉載自法操FOLLAW)
好文推薦
給說法/勇敢揭弊被免職,揭弊者需要更多保護
●法操,司法監督網路媒體。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