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不服從緩繳稅 只是詐騙民衆沒了底氣的愚民運動
文/呂秋遠
許多朋友一再詢問我,關於申報所得稅時,發動緩繳稅運動是否合法,我本來不想回答,因爲這是一望即知的謊言。但是報稅季節快到了,我真的怕有人相信這個詐騙活動,我只好寫篇文章說明。這個運動的內容大概是這樣的:
「在填寫申你辛苦的血汗錢幹嘛繳稅後要被馬症腐拿去補助中國留學生?馬英九每個月還補助中國留學生每人3萬元!! 阿不是馬才 5%至9%支持嗎?你也可以先繳 5%到9% 的稅金,這不是抗稅哦,是緩繳,分期繳當然也可以,這沒有違法問題,公民們! 學會必要的不服從!!
緩繳稅具體步驟爲今年5月1日開始至5月31日申報所得稅時,呼籲納稅人以郵寄申報所得稅,計算繳稅金額額時可以少算,於結算欄及自動繳款時只填寫『1 元』及繳納,其餘款項載明『請逕行覈定通知繳納,但等到將鳥籠公投法廢掉、核四停建、堅督條例依民間版原則通過、立法院 IVOD 播不再出現藍畫面才繳納!』
緩繳稅是公民不服從權利之合法行使,沒有涉及刑事責任或可以公暴力侵害人身者,等到國稅局覈定繳稅額時已經是半年以後的事,至於罰鍰、滯納金及滯納利息的問題,在國稅局還沒覈定出來通知繳納之前也沒有處罰問題,至於國稅局半年後覈定通知補繳前,政府財政將發生大問題,有極大的震撼作用,而通知補繳後要不要再拒繳而纔有滯納金及利息問題爲建國獨立推翻馬暴政權可以犧牲一點等到執行處來收稅時再繳也不遲,沒有漏報及處罰鍰!」
▲網友發起公民不服從緩繳稅運動。(圖/翻攝自幹什麼網摘)
林北生平最不爽的事情,就是有人用專業霸凌非專業的人。這件事情就是一個例子,連繳納跟申報都搞不清楚的人,到底憑甚麼用似是而非的詞句,讓別人誤蹈法網?我再強調一次,就像是ETC一樣,要拒繳,我絕對贊成,但是要讓想要拒繳的人,知道拒繳的後果,而這人還願意拒繳,這纔是真正的公民運動。如果用矇騙的方式,讓公民以爲,造成政府困擾,但個人不會有代價,那叫做愚民運動,不是公民運動。
首先,根據所得稅法的規定,如果有應課稅的所得,卻不辦理結算申報,除了要補繳稅款外,還要處以罰鍰。除非在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提出補報,除補徵稅款外,應就補徵之稅款加計利息一併徵收,可免予處罰。想想,如果只寫1元,但是去年申報10萬元,那麼稽徵機關會不會調查?這是想當然爾的事情。而一旦進入調查程序,除補繳稅款、加計利息,還要罰鍰。到底哪一條稅法規定,可以不用罰?這篇文章充滿激情的用語、煽動的字眼,但就是甚麼法條也沒講。
要更仔細說嗎?若在申報期間內(05/01~05/31)更正,免罰,也沒有稅款利息的問題,但如果是人工申報、二維條碼申報案件,就要重填結算申報書,郵寄或親送至國稅局,還要註明「更正申報」字樣及原申報日期、收件編號。如果是網路申報案件,也要重新上傳資料。
如果在申報截止後(06/01~隔年2月核定前)更正,還是免罰。(就是那篇誘騙人家緩繳稅的文宣所說的時間),但必須到戶籍所在地國稅局,採人工(書面)申報方式辦理,以現金繳納稅款。這等同於逾期繳納稅款,須另繳納短漏報稅額之利息。但無罰鍰。
第三階段,當國稅局第三批覈定後(隔年2月),若有漏報,可能受罰。國稅局會寄覈定補稅單。除了補繳稅款,加上利息外,還要處以罰鍰。
甚至,如果稅捐稽徵機關認定,這件事情是有人故意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的方法(如造假帳、假證明、假單據等)逃稅時,更會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移送司法機關判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000元以下罰金;即便司法機關爲不起訴處分或爲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者,稽徵機關還會另依所得稅法規定處以漏稅罰。
網路上隨便一份文宣,寫得精美無比、煞有介事,我們就決定緩繳稅,增加自己日後繳稅的麻煩,還得補繳利息或罰鍰,這份文宣到底是在害人還是在宣揚不合作運動?
中華民國政府的汲取稅捐功能,並不是闌尾程度,而是turbo程度。你想跟它們鬥?到底是在想甚麼?重點是,用詐騙的方式讓民衆以爲這樣是可行的,除了降低自己的水平以外,對於公民不服從,究竟起甚麼作用?我這麼說好了,如果這份文宣直接講,「請不要納稅,勇敢的違法,一個人違法叫違法,多數人違法叫政治,我們一起不納稅,付代價!」,或許我還會比較尊敬這份文宣。如今,文宣畏首畏尾、又呼籲民衆緩納稅,又詐騙民衆沒代價,真是沒了底氣、少了志氣。
●作者呂秋遠,碩博士畢,宇達經貿法律事務所執行合夥律師,曾任立法院立法委員辦公室主任、東吳大學兼任助理教授,本文原文刊於作者臉書。ET論壇歡迎更多參與,投稿請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