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制開大門留創業家 修正案擬引進閉鎖性公司
檢視一下物聯網、行動通訊、分享經濟、機器人、顛覆性創新、其他國家推動文創加科技的複合外銷,甚至阿里巴巴的馬雲與獵豹基金的傅雷,連袂來臺吸睛演講,還重金求才,這些目不暇給的現象讓我們一則以喜,又一則以憂:喜的是看來又有一波新經濟模式呼之欲出;但憂的則是臺灣是否會錯過這股熱潮與商機?
行政院與國發會、經濟部、科技部等相關部會心裡有數,這幾年很積極的推動新方案,譬如創業拔粹計劃,與美國加州矽谷重新搭橋等,希望左手撒錢,右手鬆綁,讓臺灣的青年創業家可儘早得到金援,也能掙脫法令限制,放手一搏,打個世界盃。要政府給錢說不定還比較容易,初創公司所需的種子資金其實不太多。反倒是要政府給力鬆綁法規,才真是「知易行難」,挺傷神的!讓密集創新事業留在臺灣我們的《公司法》與股份有限公司實在不具吸引力。即便創辦者與主導的創投事業都來自臺灣,營業重心也在本地,仍有許多投資案是用註冊在美國德拉瓦州(Delaware)或開曼羣島(Cayman Islands)的公司!既然工具好用,使用者衆,也是必然。
如果主導創投機構是外國人,更可能採用境外公司。道理很簡單:出錢多的人聲音比較大,且國外的創投實務已有數10年,沒有太多的無謂法令限制,「約定俗成」形成一種網絡效應,用境外公司也就順理成章。這好像在有些國家,雖然法定清償貨幣是本國的國幣,但不論債權人或債務人,大家都用全球通行的美鈔。這個比方似乎不倫不類,但充分彰顯出欠缺主體性的警訊。
其實,早在2008年中旬所推出的資本市場發展方案,就已經開放境外公司以F股「來臺」申請上市櫃,因爲在過去20多年,許多在傳統產業領域的中小企業臺商,爲因應成本上升等經營環境改變的挑戰,早就透過境外公司轉赴海外投資發展。
吸引臺商「回臺」上市櫃,鯉魚返鄉,給逐漸穩定成長的臺灣經濟加一把力,也是順其自然,當然就需要法令鬆綁的配套措施。由此可見,用閉鎖性公司打開公司法制的再生之門,不是太驚悚的標題。
2008年開放F股上市櫃就像開放使用美鈔一樣的有雅量,但這只是治標;務本之計還是在修訂我國的公司法制,讓它的競爭力可以提升到等同境外公司。這就是這次引進閉鎖性公司的《公司法》修正案的核心思維。
2008年的開放F股上市櫃是爲了讓中小企業(SME)臺商回鄉; 閉鎖性公司的推動則是讓「密集創新事業」(intensively innovative enterprises,簡稱IIE)儘量留在臺灣。相對於SME對臺灣的傳統產業的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