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提供社宅出租 不得放棄租金免稅

公司提供社宅出租,不得放棄租金免稅。 聯合報系資料照

營利事業提供社會住宅出租服務收取的租金收入,依住宅法第22第3項規定免徵營業稅。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提醒,「免徵營業稅之租金收入」並非營業稅法內所規定的免稅項目,因此也無法適用放棄免稅的規定。

中區國稅局分享轄內案例,甲公司參加市政府社會住宅包租代管計劃,提供社會住宅出租服務所收取的租金收入,符合住宅法規定的「免徵營業稅」項目。但甲公司在評估後,主動行文向財政部申請放棄適用免稅規定。

財部主張,公司是依照公司法設立之營利事業,不符合營業稅法內所稱的「社會福利團體」、「社會福利機構」或「勞工團體」等非營利事業,而且將參加社宅包租代管計劃,也不符合提供社會福利勞務,因此無法用同法規定放棄免徵營業稅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