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ogle、FB如濫用市場 立委促開罰
公平會曾以高通違反《公平交易法》第9條第1款規定「以不公平之方法,直接或間接阻礙他事業參與競爭」,處234億元罰鍰。Google、Facebook在國內數位廣告市場已達獨佔地位,昨在立院引起立委關切,並質詢公平會表示,如有濫用市場地位是否可依此法予以最高「銷售金額10%的罰鍰」?立委李貴敏說,Google、FB在臺灣是否已構成獨佔?爲何澳洲、歐盟可訂定相關辦法,臺灣卻不行呢?不能因爲他是科技巨擘就不去理會他的影響。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天審議《多層次銷管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委邱志偉表示,Google、Facebook手法包括掌握個資、APP開發商佣金、綁定硬體銷售等爲常見模式,據估計,在數位廣告市場458億中,其中Google、Facebook佔比即達6成至8成。
立委賴瑞隆指出,澳洲類似我國公平會的機構提出強制議價法,有很多國家已在討論此事,而google、facebook有無達到公平法的獨佔地位?如果濫用優勢地位是否可以比照高通案給予處罰?立委邱議瑩亦表示,政府對Google、Facebook的態度是什麼?會不會仿造澳洲規範,讓原生新聞露出在這些社羣平臺時,內容業者也可以獲得費用?
對此,公平會主委李鎂表示已注意到數位平臺、內容業者競爭狀態,日前邀請專家學者召開座談會,多數認爲應要有數位發展政策思量,但仍要跨部會思考。
日前邀集平面報業、雜誌出版、網路媒體和多名專家學者召開座談會的公平會副主委陳志民則說,當天的共識爲Google、Facebook有市佔的支配性,但如果從競爭角度來看的話,公平會會處理,不過,當天也提到要從競爭、文化角度、民主自由等來思考,仍待跨部會討論。
陳志民表示,或許Google及FB有達到《公平交易法》獨佔,但也不代表其違法,仍要有如濫用市場地位等行爲纔會裁罰。他也提及,公平會最快將在今年9月完成「數位政策白皮書」初稿,也將展現公平會對數位經濟平臺的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