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念平臺-防高層舞弊 從強化內部稽覈及審計委員會做起

合作金庫董事長因遠航掏空案遭起訴後,金管會內部研議如何強化稽覈制度,決定採取新措施。於九月中發函銀行公會轉知所有銀行,要求銀行,若內部稽覈查覈或吹哨者檢舉涉案對象董監事副總以上高階主管,及主管機關交辦查覈的重大事件,稽覈報告都不能直接送給董事長,而要先提報監察人或審議委員會以利內部稽覈職能有效發揮。

內部控制是有先天限制的,如果碰到管理階層的逾越行爲或串謀共犯,內部控制將自己破功。遠航在重整期間,債信不佳及風險過高,告貸無門合庫營業部評估後也建議婉拒貸款。而合庫前董事長在受請託後,便施壓下屬要求儘速通過2.2億元授信案,導致合庫受損。據媒體報導,合庫前董事長施壓之所以曝光現形,主要是基層員工受不了壓力,在偵查中扮演吹哨者,向檢方供出始末

由上分析可知,當高層有逾越內部控制行爲時,檢舉制度就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2018年3月修訂「金控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內部稽覈實施辦法」時,即要求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應建立檢舉制度,並明訂「被檢舉人爲董事、監察人、或職責相當於副總經理以上之管理階層者,則應有相當層級人員對於檢查報告進行復查,以確認其內容並進行後續處理,明定調查報告應陳報至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複審。」後續修訂的保險業證券業內部控制及內部稽覈辦法,也都加入了檢舉制度,及上述相關規定

因此,未來修訂上述內控內稽辦法時,建議應將此種檢舉情事先呈報審計委員會審查,以免被董事長先搓掉。檢舉制度是公司偵測違反規定或發現舞弊行爲最有效的方法,審計委員會宜督導公司是否建立獨立及有效的檢舉制度,並確保其有效運作,才能除弊無死角。審計委員會宜主動和負責檢舉的窗口定期溝通,確保上述涉及高層的檢舉都已即時呈報及處理。

內部稽覈的目的在於協助董事會經理人,檢查及覆核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及衡量營運效果,並提供改善建議,以確保內部控制得以持續有效實施,及作爲檢討修正內部控制制度之依據。

內部稽覈應隸屬於董事會,以獨立超然之精神,執行稽覈業務,並應定期向董事會及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報告稽覈業務,金融機構則規定至少每半年報告一次。由於實務上在稽覈報告送董事會之前要先由董事長覈定,萬一查覈對象若是董事長,案子或許有可能被搓掉,或是查覈對象爲高層主管則稽覈單位可能有所顧忌。新規定要求,董監事以及高階人員涉有不誠信或不正當行爲,或主管機關交辦查覈之重大案件,則要求先提報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

爲確保內部稽覈的獨立性,內部稽覈主管之任免,應經審計委員會同意,並提報董事會覈定。內部稽覈主管之考評及薪酬,亦需經薪酬委員會同意,並提報董事會覈定。鑑於目前多數公司內部稽覈人員之考評或薪酬預算等,仍由公司內部高層決定,確有影響其獨立性之虞。爲強化內部稽覈之獨立性,建議上市櫃公司稽覈人員之任免、考評、薪酬,宜提報董事會覈定。

審計委員會的職權包括內部控制有效性考覈,而內部稽覈是確保內部控制制度有效運作的獨立查覈單位,審計委員會不是隻等着內部稽覈來報告,而是需要確保公司有建置完善及獨立的稽覈機制,並配置有足夠的人力專業與資源;確保依風險評估結果,規畫完善之年度稽覈計劃及落實執行,並且隨時督導內部稽覈的獨立性、工作品質及工作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