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加強礦井水保護和利用的指導意見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加強礦井水保護和利用的指導意見

發改環資〔2024〕2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水利(水務)廳(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生態環境廳(局)、應急管理廳(局)、市場監管局(廳、委)、能源局、礦山安全監管部門:

近年來,我國礦井水保護和利用能力不斷提升,利用量持續增長,但仍面臨區域發展不平衡、統計底數不清晰、政策標準不完善、技術裝備不完備、保護利用不充分等問題。爲進一步推動礦井水保護和利用,緩解水資源短缺,保護生態環境,支撐能源資源產業高質量發展,制定本指導意見。本指導意見主要針對煤礦礦井水,非煤礦礦井水保護和利用參照執行。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治水的重要論述,落實“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治水思路,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實施全面節約戰略,以技術創新爲動力,以提升處理能力和加強管網建設爲基礎,以完善政策標準爲支撐,推進礦井水源頭保護、分類處理、綜合利用,加強統籌協調,強化約束激勵,有效緩解礦區煤水矛盾,促進高質量發展,加快建設美麗中國。

(二)主要目標

到2025年,全國礦井水利用量持續提高,利用率不斷提升,其中黃河流域力爭達到68%以上,礦井水保護利用政策體系和市場機制基本建立。到2030年,礦井水管理制度體系、市場調節機制和技術支撐能力不斷增強,礦井水利用效率和效益進一步提高。

二、加強礦井水源頭保護

(三)推行源頭控制。礦區總體規劃、規劃環評應明確區域所需保護的含水層,充分論證煤炭開發對地下水的影響程度,合理規劃開採區域。可能對地下水補給、徑流、排泄等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的,建設單位應制定防止對地下水產生不利影響的措施方案。新建煤礦在設計時應根據開採條件因地制宜選擇水資源保護措施。在產和待產煤礦應嚴格落實礦區規劃及規劃環評要求,不得擅自開採可能對地下水資源造成嚴重破壞的區域。針對經批准的可開採區域,建設單位應根據礦區水文地質條件,科學制定可行的水資源保護和礦井水綜合利用方案,優化井田開採接續佈局,合理選擇保水開採工藝,最大程度減輕煤炭開採對水資源的擾動影響,促進減小礦井涌水量,有效保護地下水。推動煤炭和礦井水雙資源型礦井建設、協調開採和生態環境保護。

(四)合理選擇治理工藝。深入開展可行性分析和環境影響論證,在確保技術工藝科學有效、安全可靠,環境影響可控和排放達標的基礎上,考慮技術經濟性,因地制宜選擇治理工藝。華北型煤田煤層底板含水層影響區,推廣採用超前區域治理、構造區局部注漿加固與封堵等技術,防控底板承壓水進入礦井。西北、東北等煤層頂板砂岩含水層影響區,鼓勵採用特殊開採工藝,推廣含水層側向帷幕截流、透水天窗和隔水薄弱區修復治理等,減少主要含水層的地下水流失。西南岩溶含水層影響區,推廣採用綜合探查與岩溶通道局部注漿帷幕、地面落水洞回填等,改變井田局部範圍內岩溶水系統補給條件,鼓勵礦區岩溶裸露區構建地表植被生態系統,減少大氣降水直接補給岩溶水系統。確需採用含水層疏放方式進行水災隱患治理的,推廣採用控制疏放技術,制定專項安全技術措施,在保障安全、滿足地下水資源保護和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的前提下科學控制疏放水量。即將關停的礦井應進行閉坑前防治,評估預測礦井涌水量,通過採用減少補給、礦井回填等措施,預防控制酸性礦井涌水產生。

(五)落實安全監管。強化煤礦礦井水“一礦一策”監管措施,開展水害防治專項檢查,重點檢查礦井涌水量監測設施、排水設施、防水密閉設施等建設情況。加強煤礦應急能力建設,建立煤礦安全應急響應機制,建設煤礦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平臺,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

三、推進礦井水分質分級處理

(六)含懸浮物礦井水規模化智能化處理。涌水量較大的礦井,在採取有效的礦井水源頭治理的前提下,在技術經濟合理情況下,鼓勵在井下建設清污分流裝置,進行源頭分級處理和井下分質利用,將含懸浮物礦井水提升到地面進行規模化集中處理。有條件的礦井可採用採空區過濾、反衝洗過濾、高密度澄清、重介速沉等井下處理方式,實現清水入倉,井下直接複用。鼓勵使用信息化監測、自動加藥、排泥、預警等自動控制系統,提升礦井水處理智能化水平。鼓勵企業建立健全礦井水應急處理預案,建設和利用地面和井下應急水池(倉)或應急處理設施進行水質緩衝調蓄。

(七)高礦化度礦井水分級綠色處理。高礦化度礦井水,應根據含鹽類型、含鹽量和總固體量,合理選擇預處理和脫鹽工藝,寧東、蒙東可探索實施近零排放處理。鼓勵將海水淡化技術應用於礦井水處理,推廣利用膜濃縮、反滲透等脫鹽工藝。有條件的礦井,可利用周邊餘熱餘能,或開發地熱能、太陽能等新能源,採用光熱蒸發、低溫多效蒸發等熱法脫鹽,實現綠色節能脫鹽。處理後的高鹽廢水應嚴格規範處置,可按照相關規範建設、運行地面蒸發塘進行處置,避免環境污染風險。鼓勵結晶鹽作爲化工原料資源化利用,暫時不利用或不能利用的結晶鹽應按照有關規定規範貯存。

(八)酸性和含特殊組分礦井水高效定向處理。對於酸性礦井水,推廣採用井下預處理和地面深度處理工藝,減少長距離輸送對管路和設備的腐蝕。含特殊組分礦井水,根據所含組分類型選擇相應處理工藝,推進高氟礦井水定向高效處理,採用吸附法、沉澱法、膜法等除氟技術,推廣分佈式定向處理設備。以集中關停礦區爲重點,加強酸性礦井水治理。對於偏遠礦區閉坑後產生的酸性礦井水,在確保對羣衆生產生活用水不產生影響的前提下,鼓勵探索自然修復的方式治理。

四、推進礦井水綜合利用

(九)加強礦井水配置。將礦井水納入區域水資源規劃和水資源統一配置,煤礦所在地級市制定礦井水處理及綜合利用規劃和分年度方案,建設礦井水利用工程。加快建設礦井水輸送管網,科學調配水量,優化配置生活生產生態水源。以水量比較穩定、分佈較爲集中的主要涌水礦區爲重點,支持礦井水規模化處理設施和集中供水管網、聯調聯供管網等配套管網工程建設。嚴格取水許可,具備利用礦井水條件但未充分利用的企業,生產用水、生活雜用水不得開採和使用其它地表水和地下水。隴東、寧東、蒙西、陝北、晉西等重點產煤區域,建設用水項目時,應充分利用礦井水代替地表水。

(十)生產和生活利用。礦井水處理達標後,應充分用於礦區生產和生活雜用。推進水質較好的礦井水井下處理、就地複用,作爲井下防塵、冷卻、配製乳化液用水。推進井上處理水分質供水、梯級利用,常規處理後用於選煤廠、矸石山等地面降塵、煤炭洗選,達到綠化用水標準的,可用於灑水綠化。礦井水深度處理後,可作爲煤化工等行業的生產用水,火電、鋼鐵等行業的循環冷卻水。有條件礦區,可將滿足使用水質標準要求的礦井水輸送至工業園區、企業或周邊城鎮,作爲生產用水和市政雜用。有條件的地方可利用礦井水建設水源熱泵進行區域供熱。

(十一)生態和農業用水。北方資源型缺水地區,因地制宜將礦井水處理達標後,用於採煤沉陷區修復治理等生態用水。南方水質型缺水地區,在確保礦井水穩定達標排放前提下,可就近回補自然水體和河湖溼地,做好工礦企業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在黃土溝壑礦區,探索礦井水處理達標後調輸到山頂高地自流灌溉林草的模式。在黃河中下游礦區,推廣礦井水用於沉陷區人工溼地的生態修復模式,提升生態屏障效應。地下水超采地區,壓實相關企業主體責任,對充分利用後仍有剩餘的礦井水,在依法合規且科學評估礦井安全影響、區域水環境影響後,探索將礦井水深度處理且水質達標後進行地下水回補或存儲的可行性,並佈設水量、水位、水質計量監測系統,相關監測數據實時傳輸至當地政府水資源監控平臺。結合土壤鹽漬化防治,鼓勵礦井水處理達標後用於國土綠化。在黃河流域嚴重缺水地區,鼓勵將礦井水處理達標後用於牧區,代替地下水和地表水,在符合生態環保要求的前提下,可將礦井水處理達標後用於流域生態用水。

五、健全礦井水利用體制機制

(十二)完善統計計量考覈制度。建立健全完善的礦井水統計、計量和監測體系,各有關涉礦區省(區、市)以市爲單位開展礦井水統計摸底工作,夯實礦井水產生、處置、利用等數據基礎。完善礦井水綜合利用率統計機制,將礦井水處理達標後用於礦區生態恢復灌溉用水的水量,納入礦井水綜合利用統計。完善礦井水計量設施,推動在產礦井水排水計量監測和排水水質監測全覆蓋,準確掌握礦井水產生量、利用量、利用方式和排放量,並按要求佈設地下水位監測設施,強化計量設施定期檢查和維護,及時更換有損壞的計量設施。各廠礦應將礦井涌水量和取用量、新水取用量、地下水位、水質等實時數據與當地政府水資源監控平臺對接傳輸,並與地下水監測體系充分銜接。各煤礦所在地級市要明確礦井水利用量、利用率目標和考覈要求,將量化目標任務分解到煤礦生產企業,建立健全獎懲機制。

(十三)健全政策標準。進一步完善水資源論證、地下水管控、非常規水源利用對礦井水的管理要求。健全公平競爭制度框架和政策實施機制,持續優化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發展環境。制修訂礦井水用於各領域的分級分質系列標準、技術規範,適時制定礦井水處理能耗、礦區地下水回補等方面標準,鼓勵黃河流域九省(區)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根據區域特點,試點開展高礦化度礦井水排放標準制定工作。鼓勵社會團體發佈創新性大型礦井水處理利用工程裝備、核心技術產品及評價方法的團體標準。積極參與國際標準制訂。推動煤炭生產企業依法披露環境信息,構建煤炭行業環保信用監管體系。

(十四)健全價稅機制。建立使用者付費制度,鼓勵礦井水供需雙方按照優質優價的原則自主協商定價。探索推進將礦井水納入用水權交易。穩步推進水資源稅改革試點,按現行規定落實企業利用礦井水生產再生水增值稅即徵即退等稅收優惠政策。

(十五)完善財金政策。中央財政通過現有渠道對符合條件的項目予以適當支持。鼓勵地方設計多元化的資金投入保障機制。拓寬投融資渠道,引導和規範社會資本參與項目建設運營,鼓勵企業採用綠色金融、綠色債券等投融資方式。探索開展生態環境導向的開發(EOD)模式。

(十六)強化科技支撐。推動礦井水保護和利用關鍵技術攻關,部署相關任務開展脫鹽、多途徑處置、綜合利用等科技創新,支持建設礦井水保護和利用相關科技創新基地。推動在煤炭行業建設一批礦井水處理先進技術裝備應用重點工程。開展新型藥劑、智能化監控、生態脫鹽、可再生能源耦合脫鹽、納濾及其他新型分離膜等技術研究,實現高效能、低成本應用。鼓勵企業突破關鍵核心裝備製造瓶頸。

六、保障措施

(十七)加強組織協調。按照中央統籌、省負總責、市縣抓落實原則,抓好指導意見實施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加強綜合協調,水利部加強取水許可、配置利用、監測計量管理,生態環境部加強達標排放、水質監管,應急管理部、國家礦山安監局加強安全管理,國家能源局加強煤炭行業管理,工業和信息化部、自然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工作,形成工作合力,推動各項措施落實。礦區所在市縣政府制定工作計劃,明確任務目標,確保完成各項任務。

(十八)強化監督管理。嚴格落實礦井水納入水資源統一配置的要求,並納入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覈。強化礦井水處理達標排放監管,開展礦井水、礦井水排放水質、地下水位、水生態環境特徵指標等的長時間序列動態監測,健全地下水監測常態化發佈機制,逐步建立覆蓋礦井水保護處理利用全過程的風險防控預警體系,確保礦井水安全處理利用。

(十九)加大宣傳力度。加強國情水情教育,普及礦井水基礎知識。結合世界水日、中國水周等主題宣傳活動,發揮大型煤炭基地、節水教育社會實踐基地等平臺作用,採取多種形式廣泛深入開展宣傳實踐活動,提高公衆對礦井水利用的認知度和認可度,增強使用意願。完善公衆參與機制,充分發揮社會監督和行業自律作用,爲礦井水保護和利用營造良好氛圍。

國家發展改革委

水利部

自然資源部

生態環境部

應急管理部

市場監管總局

國家能源局

國家礦山安監局

2024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