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加快建立產品碳足跡管理體系的意見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部門關於加快建立產品碳足跡管理體系的意見

發改環資〔2023〕15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市場監管局(廳、委)、住房城鄉建設廳(委)、交通運輸廳(局、委):

爲深入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見》,按照《2030年前碳達峰行動方案》部署要求,加快提升我國重點產品碳足跡管理水平,促進相關行業綠色低碳轉型,積極引導綠色低碳消費,助力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爲指導,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經濟思想和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加快構建新發展格局,着力推動高質量發展,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碳達峰碳中和重大戰略決策有關部署,推動建立符合國情實際的產品碳足跡管理體系,完善重點產品碳足跡覈算方法規則和標準體系,建立產品碳足跡背景數據庫,推進產品碳標識認證制度建設,拓展和豐富應用場景,發揮產品碳足跡管理體系對生產生活方式綠色低碳轉型的促進作用,爲實現碳達峰碳中和提供支撐。

(二)工作原則

——系統推進,急用先行。以市場需求迫切、減排貢獻突出、供應鏈帶動作用明顯的產品爲重點,按照成熟一批、推進一批、持續完善的原則,積極推進產品碳足跡管理體系建設,穩步有序擴大覆蓋產品範圍。

——創新驅動,技術融合。將創新作爲提高碳足跡管理水平的關鍵,強化碳足跡覈算和數據庫構建相關技術方法的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和消化吸收再創新,引導碳足跡管理與大數據、區塊鏈、物聯網等技術交叉融合。

——政府引導,市場主導。建立健全產品碳足跡管理相關法規制度和管理機制,強化基礎能力建設,構建公平有序市場環境,積極引導企業按照自願原則推進產品碳足跡管理相關工作,支持相關行業加快綠色低碳轉型。

——以我爲主,開放合作。面向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立足國情實際和發展階段,科學制定有關法規政策標準,以我爲主建立產品碳足跡管理體系,積極參與國際碳足跡相關標準制修訂和國際計量比對,充分吸收借鑑國際有益經驗,加強產品碳足跡相關國際交流合作,促進國際互認。

(三)主要目標

到2025年,國家層面出臺50個左右重點產品碳足跡覈算規則和標準,一批重點行業碳足跡背景數據庫初步建成,國家產品碳標識認證制度基本建立,碳足跡覈算和標識在生產、消費、貿易、金融領域的應用場景顯著拓展,若干重點產品碳足跡覈算規則、標準和碳標識實現國際互認。

到2030年,國家層面出臺200個左右重點產品碳足跡覈算規則和標準,一批覆蓋範圍廣、數據質量高、國際影響力強的重點行業碳足跡背景數據庫基本建成,國家產品碳標識認證制度全面建立,碳標識得到企業和消費者的普遍認同,主要產品碳足跡覈算規則、標準和碳標識得到國際廣泛認可,產品碳足跡管理體系爲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提供有力保障。

二、重點任務

(四)制定產品碳足跡覈算規則標準。市場監管總局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等有關部門加快研製產品碳足跡覈算基礎通用國家標準,明確產品碳足跡覈算邊界、覈算方法、數據質量要求和溯源性要求等。國家發展改革委商有關部門確定擬優先制定覈算規則標準的重點產品。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農業農村部等行業主管部門組織有關行業協會、龍頭企業、科研院所等,按照團體標準先行先試、逐步轉化爲行業標準或國家標準的原則,研究制定重點產品碳足跡覈算規則標準,條件成熟的可直接制定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由行業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市場監管等部門發佈規則標準採信清單,爲企業、機構提供統一規範的規則標準。

(五)加強碳足跡背景數據庫建設。在確保方法統一和數據準確可靠的基礎上,行業主管部門和有條件的地區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建立相關行業碳足跡背景數據庫,爲企業開展產品碳足跡覈算提供公共服務。鼓勵相關行業協會、企業、科研單位在註明數據來源的基礎上,依法合規收集整理本行業相關數據資源,發佈細分行業領域產品碳足跡背景數據庫。行業主管部門要加強對相關行業協會、企業、科研單位的指導,規範各類數據庫建設,適時組織開展同行評議、交叉驗證以及數據溯源性覈驗,持續提高數據質量。在保證數據安全的前提下,鼓勵國際碳足跡數據庫供應商按照市場化原則與中國碳足跡數據庫開展合作,據實更新相關背景數據。

(六)建立產品碳標識認證制度。在制定產品碳足跡覈算規則和標準、建立相關背景數據庫的基礎上,國家層面建立統一規範的產品碳標識認證制度,通過明確標註產品碳足跡量化信息,引導企業節能降碳。國家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等部門研究制定產品碳標識認證管理辦法,明確適用範圍、標識式樣、認證流程、管理要求等,有序規範和引導各地區各層級探索開展產品碳足跡管理相關工作。鼓勵企業按照市場化原則自願開展產品碳標識認證,引導其在產品或包裝物、廣告等位置標註和使用碳標識。

(七)豐富產品碳足跡應用場景。充分發揮碳足跡管理對企業綠色低碳轉型的促進作用,將產品碳足跡水平作爲重要指標,推動企業對標國際國內先進水平、查找生產和流通中的薄弱環節,支持企業開展工藝流程改造、強化節能降碳管理,挖掘節能降碳潛力。鼓勵龍頭企業根據行業發展水平和企業自身實際建立產品碳足跡管理制度,帶動上下游企業加強碳足跡管理,推動供應鏈整體綠色低碳轉型。適時將碳足跡管理相關要求納入政府採購需求標準,加大碳足跡較低產品的採購力度。以電子產品、家用電器、汽車等大型消費品爲重點,有序推進碳標識在消費品領域的推廣應用,引導商場和電商平臺等企業主動展示商品碳標識,鼓勵消費者購買和使用碳足跡較低的產品。支持銀行等金融機構將碳足跡覈算結果作爲綠色金融產品的重要採信依據。

(八)推動碳足跡國際銜接與互認。加強國際碳足跡方法學研究,跟蹤國際組織和主要經濟體碳足跡相關管理制度、認證規則及實施成效,結合我國實際將有關國際標準有序轉化爲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堅持以我爲主,充分發揮雙多邊對話機制作用,加強與國際相關方的溝通對接,積極參與國際碳足跡相關標準規則的制修訂,推動與主要貿易伙伴在碳足跡覈算規則和認證結果方面銜接互認。鼓勵行業協會、科研單位、企業、機構等積極參與碳足跡相關國際活動和學術交流,與外方在方法學研究、技術規範制定、專業人才培養等方面加強交流合作。

三、保障措施

(九)完善政策支持。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農業農村部、財政部、市場監管總局等部門加強碳足跡覈算規則研究和標準研製、背景數據庫建設等。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商用碳足跡背景數據庫建設,引導金融機構逐步建立以產品碳足跡爲導向的企業綠色低碳水平評價制度。

(十)強化能力建設。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相關部門建立產品碳足跡管理專家工作組,爲確定年度重點產品清單、研究碳足跡管理機制、制定碳標識認證管理辦法等重點工作提供技術支持。行業主管部門和各地區組織開展碳足跡管理工作培訓,宣傳解讀政策要點和管理要求,指導行業協會、骨幹企業、院校和社會化培訓機構等發揮積極作用,規範有序開展碳足跡相關職業培訓,提升從業人員專業能力水平。支持碳足跡覈算、認證、管理、諮詢等服務機構加強自身能力建設,爲行業企業提供科學嚴謹、系統規範的專業化服務。

(十一)提升數據質量。市場監管總局指導有關部門和單位加強碳足跡數據質量計量保障體系建設,強化碳計量技術研究與應用。行業主管部門和企業在碳足跡覈算和背景數據庫建設中,優先選用具有計量溯源性的數據,並對覈算結果和數據進行不確定度分析。鼓勵在碳足跡背景數據庫建設中使用5G、大數據、區塊鏈等技術,發揮工業互聯網標識解析體系作用,提升數據監測、採集、存儲、覈算、校驗的可靠性與即時性。支持行業協會、科研單位、企業等合作開展多層次、多維度數據分析和計量比對,完善數據質量控制體系。探索開展碳標識認證同行評議制度,強化認證機構互相監督。加強行業管理,引入信用懲戒和退出機制,探索建立認證機構“黑名單”制度,嚴厲打擊各類弄虛作假和虛標濫標行爲。

(十二)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探索研究碳足跡覈算方法、碳足跡背景數據庫等領域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培育和發展知識產權糾紛調解組織、仲裁機構、公證機構。鼓勵行業協會、商會建立知識產權保護自律和信息溝通機制。完善知識產權對外轉讓審查制度,依法管理涉及國家安全的碳足跡有關技術對外轉讓行爲。

四、組織實施

(十三)加強統籌協調。產品碳足跡管理體系覆蓋範圍廣、涉及行業多、社會影響大,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國家發展改革委加強工作統籌協調,深入研究重大問題,確定年度工作計劃,加強日常工作調度,紮實推進重點任務,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我國產品碳足跡管理體系。

(十四)明確職責分工。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農業農村部、市場監管總局等部門負責相關行業重點產品碳足跡覈算規則、標準擬定和推廣實施。國家發展改革委、市場監管總局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等部門負責產品碳標識認證相關工作。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市場監管總局、交通運輸部、商務部負責跟蹤國際碳足跡有關動態,按職責與國際組織和主要經濟體開展協調對接。

(十五)鼓勵先行先試。各地區發展改革委要會同有關方面推進本地區碳足跡管理相關工作。粵港澳大灣區要積極推進產品碳足跡認證試點建設,加快形成有益經驗和制度成果。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根據自身實際,對國家公佈的核算規則標準之外的產品先行開展碳足跡覈算規則研究和標準研製,條件成熟的可適時納入國家產品碳足跡管理體系。對國家已出臺碳足跡覈算規則和標準的相關產品,各地區不再出臺或及時廢止相關地方規則和標準。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市場監管總局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交通運輸部

2023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