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監管總局:金融機構應在總部設立首席合規官

中新經緯12月27日電 據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網站27日消息,爲深入貫徹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提升金融機構依法合規經營水平,培育中國特色金融文化,近日,國家金融監管總局印發《金融機構合規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共五章五十八條。主要內容包括:

一是總則。明確《辦法》的制定依據、適用範圍、基本原則、相關定義和監管主體等。

二是合規管理架構和職責。明確合規管理架構、合規文化培育、董事會及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首席合規官及合規官的設置與職責,合規管理部門的職責與分工等事項。金融機構應當在機構總部設立首席合規官,原則上應當在省級分支機構或者一級分支機構設立合規官。充分發揮首席合規官、合規官在合規管理體系中上下傳導、左右協調、內外溝通的核心功能,統籌推進合規管理工作。強化業務條線的主體責任、合規部門的管理責任和內部審計的監督責任,做到有機統籌、有效銜接。

三是合規管理保障。完善首席合規官及合規官、合規管理部門及人員履職的相應保障措施。要求金融機構爲合規管理部門配備充足、專業的合規管理人員,通過合規人員的專業性提升合規管理的有效性。明確首席合規官及合規官的參會權、知情權、調查權、詢問權、預警提示權等履職保障。

四是監督管理與法律責任。明確相關行政處罰及其他監管措施,對金融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特別是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首席合規官及合規官等未能有效實施合規管理的違法違規行爲予以嚴肅追責,加大懲戒力度。

五是明確《辦法》施行日期及過渡期等事項。

國家金融監管總局表示,下一步,將持續指導金融機構健全合規管理機制,強化經營行爲約束,提升合規管理質效,在法治軌道上推動金融業高質量發展。(中新經緯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