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納百川》以色列遲來的司法改革:恐龍法官與怪獸政府(徐鈺萍)

以色列司法改革在國內掀起6個月的抗議行動。(圖/路透社)

就在剛剛,以色列國會在一片喧擾聲中,完成了司法改革第一部曲的三讀,第一階段司法改革確定生效。這項政策將廢除以色列最高法院對政府內閣和部長以及對政府決策或政策「合理性」的裁決權。

自從以色列政府提出一系列削弱司法體系的改革計劃後,全國各地出現了數十萬名抗議者,他們擔心這將削弱對執行機關的監督,將權力集中在右翼總理納坦雅胡及其盟友手中。其實,由納坦雅胡主領的右翼政黨聯盟,正是打着司法改革的政見,才贏得去年11月的國會大選,因此司法改革是有民意基礎的。

什麼是「合理性」(reasonableness)?簡單來說,就是大法官的自由心證。如果法官覺得看某位部長不爽,就可以針對他所做的決定或任命案提出否決,連總理的命令也不例外,可說是管很大。而大法官一旦提出「這不合理!」爲否決理由,就可以凌駕各種成文法,以不符合「合理性」名義來行獨裁之實。也就是說,合理性造成了人治而非法治的後果。如果法官是位剛正不阿的人,則合理性就像是一方尚方寶劍,是個可以實現絕對正義的武器。但事實卻與理想相差甚遠。

目前,以色列最高法院的權責範圍過大,造成了萬年恐龍法官做出背道民意裁決的現象。最高法院的法官有權推翻政府首長的任何決策,導致許多行政上的阻礙。因此,這並非像臺灣媒體普遍指出的那樣,改革僅是由於納坦雅胡的獨斷專制。一些有爭議的以色列大法官濫權案例也常常在媒體上出現,印證了司法改革的必要性。

以色列是個沒有憲法,只有基本法的國家,這使得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決議等同於「修憲」的地位。然而長期以來,法官任命制度一直受到批評。例如,由一小羣法官自行任命新法官,並且不時濫用「合理性條款」,否決行政命令或任何政府官員的任命案,甚至總理的命令也被否決過多次。這種現象造成了民主漏洞,猶如垂簾聽政,是民主社會中的實質專橫。

納坦雅胡所提出的司法改革,就是在修正「合理化條款」(reasonableness bill)的適用範圍。這是司法改革三部曲中的第一部:法官不得對總理或任何民選國會議員所任職的部長進行否決。如果司法改革的範疇能夠在當前已經通過的條例下適可而止,那對以色列是有益的。

然而,如果法官的職權被削減太多,最高法院不能對自肥的部長進行否決,一個權力沒有能與之抗衡的國會或總理,也會造成行政權過大的「怪獸政府」濫權情況。這纔是造成萬民上街遊行的真正原因。

目前以色列面臨民意拉鋸戰的難題是,一方面,民衆希望司法改革能限制恐龍法官的權力,防止其濫用職權干預政府決策;另一方面,人們也擔心過度削弱法院的權力可能導致怪獸政府的出現,讓政府權力不受有效監督,傷害以色列的民主價值。要找到這個黃金平衡點,還需要左右兩派的協商。

總而言之,以色列司法改革是一個複雜而敏感的議題,涉及到政府權力、司法獨立、人權保障等多個方面。在面對這些挑戰時,最重要的是要尋求一個平衡點,既能確保政府決策合法且受監督,又能保障司法機構的獨立和對人權的保護。只有這樣,以色列才能維護其民主的價值觀,讓司法體系成爲公平正義的守護者,爲國家和民衆帶來穩定和繁榮。

(作者爲以色列觀光粉絲頁小編、Reichman University 國土安全和反恐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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