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紹瑋/【法官法修法】司法與改革的距離還有多遠

▲《法官法》修法中的法官評鑑制度法界引發爭議,當司法機關自律機制失靈,無法淘汰不適任的司法官,葬送的卻是司法的公信力。(圖/視覺中國)

近日《法官法》修法在法界引起重大爭議,有論者甚至稱爲法律人的內戰,立法院更因難以達成共識,於日前決定將本案交由黨團協商。《法官法》修法的爭議,不外乎聚焦於「評鑑委員組成方式」、「法律見解是否可以納入評鑑」等議題,而尤美女立委的草案版本,也儼然成爲衆矢之的,審、檢、辯、學都對尤版草案提出了一定的抨擊。先說結論,我支持尤版草案。

法官評鑑委員爲何需要外部過半?

以法官評鑑委員會(下稱法評會)爲例,現行法的制度,是由法官3人、檢察官1人、律師3人、學者社會公正人士4人組成。如果要把非法官委員都當成外部委員,那麼看起來內部委員與外部委員的比例是3:8,外部監督早已過半,然而,這不過是自欺欺人的說法。實際上,法律圈小之又小,審、檢、辯、學的養成環境相同,工作接觸頻繁,誰也不想互相得罪,所謂「人情留一線,日後好相看」的鄉愿文化積習已久,並非一日之寒。

就以法評會107年度評字第5號決議書來審視,法評會在決議書中痛斥桃園地院何姓法官押人取供(恫嚇被告不咬出法官預設的共犯,就要羈押被告)、在準備程序逕行調查證據,破壞直接審理原則、混淆檢審地位(分不清自己是檢察官還是法官)等等,認爲何姓法官違法情節重大,而且隨機抽查他以往承辦的刑事案件,還發現何姓法官過往就有這些違法調查的陋習。但決議書最後話鋒一轉,竟然可以用何姓法官不曾受懲戒、考績良好,而且經過這些評鑑的程序應該足以心生警惕了,所以不需要懲戒。

這樣嚴重侵害人權的違法情節,幾乎把刑事訴訟制度核心的「彈劾主義」摧殘殆盡,直接回歸到「糾問主義」,嚴重傷害司法公信力,卻經法評會決議不須懲戒,這種結論真的能被人民接受嗎?

法官就不能被人民評鑑?

正因爲多年來法評會被譏爲官官相護的機關,司法院自己在司改國是會議分組會議提案─「擴充法評會的組成委員人數,使來自於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的外部委員代表人數增加,其來源應力求多元化及異質化」,此案在會議中獲得壓倒性的同意(贊成者包含:法官代表林孟皇賴恭利法務部代表邱太三陳瑞仁;檢察官代表林達),以冀望透過改變法評會委員的組成方式,重新贏回法評會決議的公信力。

結果尤版草案據此設計:法官1人、檢察官1人、律師2人、法律學者1人、長期參與司改、人權、公益或弱勢議題之非法律學者及社會團體代表6人,卻遭論者動輒以「爲民間司改會這種邪惡團體量身打造」、「外部委員專業度不夠」等批評。試問,法界的內行人在看完尤版草案條文設計後,還要一直講出司改會能把持一切的外行話嗎?又試問,即將上路的國民參審制,把審判重罪的生殺大權交付給3名職業法官跟「過半很多」的6名非法律人,怎麼就沒人質疑國民法官專業度不夠?何況法官評鑑只是決定是否要開啓懲戒的大門,並非直接做出懲戒。讓人不禁質疑,是否人民只夠資格審判人民?

審判核心不能無限上綱

尤版草案一出,一夕之間法界譁然,論者紛紛高舉「守護審判核心」的大旗,嚴正反對。然而,尤版草案真的要將法律見解納入評鑑嗎?草案條文是這樣說的:「僅指摘法官適用法律之見解有違誤者,不得付個案評鑑。但事實及法律間之涵攝錯誤,不在此限」,條文本文已明白宣示不得對法律見解爲評鑑,而但書所稱的事實及法律間之涵攝錯誤,或許非法律人不易理解,但再看草案說明:「如事實認定與卷內證據明顯不符、對於爭點有所誤認、欠缺法條規範之構成要件事實而爲相反之認識」,即不難理解尤版草案所要評鑑的對象,應該是不看卷證、無中生有、製造冤錯案的失職法官,而非法律見解。

上述條文的用語是否不夠周詳,導致乍看之下容易產生要評鑑法律見解的誤會,或許文字還有調整的空間。但在此應該要先釐清一個重要的觀念─審判核心並非完全不可碰觸!

▲尤美女立委的《法官法》修法版本引發法界內戰,但草案規範中評鑑的對象是指不看卷證、製造冤錯案的失職法官,而非法律見解。(圖/記者湯興漢攝)

誠然憲法明文保障法官獨立審判,因此形成所謂審判核心領域理論,認爲法官對於程序進行、證據調查、訴訟指揮、事實認定、法律見解之採用、法律效果之量定等,均屬於審判核心,外部監督不能任意介入。然而,所謂的審判獨立、審判核心並非「目的」,而是一種「手段」,維護審判獨立真正的「目的」,是爲了恪遵法治國的誡命─保障人權。所以憲法第80條規定,不是保障法官獨立審判,而是保障法官「依法」獨立審判,也就是追求審判獨立或維護審判核心,都應該要有一個重大的前提─法官所進行的審判活動符合法律規定。否則以前述何姓法官爲例,決定羈押與否、證據如何調查,難道不是審判核心?則何以此時又可以進入評鑑?如果論者堅持認爲審判核心就是不能評鑑,那麼除了反對,自我改革的方案何在?

自律即自由,他律即地獄

德國哲學家康德(Immanuel Kant)曾說:「自由即自律(Freiheit als Autonomie)」,確實,一個人若想享有自由,那麼就必須由自律開始,透過對自我的約束與節制,才能不落入他律的地獄之中;自律不彰,他律就來,從來如此。

不論法官或檢察官,在外界眼中都很難用個別獨立的個體看待,而會被認爲是一個休慼與共的集合體,則這個集合體的自律程度,將與受到他律的程度成反比。依照現行《法官法》的設計,其實不適任法官的同法院法官3人,就有資格把不適任法官移送評鑑,這就是一個透過相互約束,以追求達成集體自律的制度。但是我們看到的,只有一顆又一顆躲在粥裡的老鼠屎,優質的司法人員或礙於同事情誼,或各人自掃門前雪,對這些劣幣選擇視而不見,導致最後一起揹負罵名。

司法機關自律機制的失靈,讓一部用來自我鞭策的《法官法》陷入沉睡,演變成部分司法人員對監察院或民間司法改革團體充滿怨懟,認爲這些人整天都在找碴,最後到了改革聲浪四起時,除了反對,還是隻有反對,堪稱已落入了他律地獄中卻不自覺。

作爲法律人,固然需要有一身不怕黑、不怕罵的傲骨,去承擔對抗多數決的司法使命,但若要維持最後一點尊嚴,恐怕就不能不時刻追問:「司法與改革的距離還有多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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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紹瑋,亞美法律智權事務所律師,東吳大學法學碩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公司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