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保育法初審通過 違規進入庇護核心區最重罰50萬元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繼續審查海洋保育法草案,海洋委員會主委管碧玲(右二)出席協商草案內容。記者邱德祥/攝影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海洋保育法」,明定主管機關可劃設海洋庇護區,並且區分爲核心區、緩衝區、永續利用區層次管理,未來行爲人、海陸域交通工具駕駛人或船長進入海洋庇護區,最高可罰新臺幣50萬元,海委會應設審議會劃定海洋庇護區。
海委會主委管碧玲受訪時表示,後天就是國家海洋日,條文毫無保留送出委員會,就是送給臺灣海洋最好美的禮物,漁民跟原住民受到的衝擊最直接,因此在劃定海洋庇護區的過程,給予他們3分之1審議委員的比例,而審議會也採取3分之2多數決。
行政院會在今年2月15日通過海洋保育法草案,分爲總則、海洋保護區、海洋生物保育及罰則等4章,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歷經三次審查,全案在今天初審通過,擔任會議主席的民進黨立委吳琪銘裁示,全案審查完竣,提報院會討論處理,不需再經黨團協商。
根據初審通過條文,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整體海洋保護區管理政策方針,報請行政院覈定後實施,內容包括政策目標;海洋保護區的分類及分級;海洋保護區的規劃及管理;海洋保護的監測;海洋保護區的檢討及成效評估;其他與海洋保護區管理有關的事項。
初審通過條文明定,海洋保護區管理政策方針實施後,中央主管機關每5年,應該至少檢討1次。
另外,中央主管機關得就海洋生態系統有特別保護必要,未經其他主管機關劃設爲海洋保護區者,劃定爲海洋庇護區,審議會由專家學者、原住民、漁民團體、保育團體等,以及有關機關代表組成,其中不具官方身分的代表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2分之1,原住民及漁民團體的代表總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3分之1。
其中,審議會的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超過3分之2同意行之,海洋庇護區的核心區劃定,導致該區域的既有使用人,遭受特定犧牲的損失者,應該給予補償。
根據初審通過條文,任何人及海陸域交通工具,禁止進入海洋庇護區的核心區,不過有國家安全或軍事目的;海域巡防、犯罪查緝、漁業巡護、污染防治、海難救助、航路標識設置管理、海洋保育、水下文化資產的保存貨管理等公務目的等;經過中央主管機關同意的科學研究、監測或調查等活動,統統不在此限。
初審通過條文規定,違反規定進入海洋庇護區的核心區,包括行爲人、海陸域交通工具駕駛人或船長,處以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其中誤入海洋庇護區的核心區,經過勸導駛離者不罰,但其爲最近2年經勸導又再犯者,則不在此限。
管碧玲說,海洋保育法賦予漁民、原住民否決權,相信他們都是熱愛保護海洋,「我們要有信心,基於科學調查劃設的計劃,一定會得到大家的支持,不能連一票都拉不到」,所以纔會做出如此大膽的設計,原因只有一個,漁業跟海洋不能枯竭,必須要生生不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