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貴! 男撞壞社區立鍾 判賠30萬元定讞

翁姓男子去年到桃園一處大樓,卻不慎踫撞大廳瓷制歐式立鍾,管委會對他提告求償,雖然他辯稱管理員沒有提醒,且立鍾未加裝護欄避免碰撞,但高院認爲該立鍾高216公分,一般人顯而易見不需他人提醒注意,判決翁男須賠償30萬元確定。

管委會表示,翁男去年6月7日不慎毀損大廳的立鍾,他當場立據表示願意負賠償責任,但因毀損部位與立鍾爲一體裝置藝術,需全部更新費用爲54萬多元,通知翁男賠償但他迄今未給付,所以纔會提起訴訟,要求翁男賠償損失

翁男辯稱,他立據表示願意依契約賠償,但管委會花2萬多元請人來修復,卻向他要求新品價格;他當時走進社區大廳,管理員未察覺也沒有提醒他注意,此外,立鍾石材基座有高低差,易使人絆倒,也未加護欄,纔會害他不小心碰撞,管委會也須負過失責任。

桃園地院審理後認爲,該立鐘被毀損的雕花裝飾雖請人修復,但肉眼觀看仍可見破裂痕跡,且經專業鑑定,臺灣基本上無人願意以更精密的技術來修補,立鍾回覆原狀實在有重大困難,翁男須以金錢賠償,判決翁男須賠30萬元,案經上訴,高院駁回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