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銀女襄理盜21名客戶1.2億存款 二審判刑7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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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南銀行襄理張秀米,擅自挪用21名客戶存款近1.2億元供丈夫翁明鈞週轉資金臺北地方法院依違反《銀行法》等罪將她判刑7年4月、翁男判刑8年半,臺灣高等法院重新認定犯行罪數,將張女改判7年6月,翁男詐欺無罪、其他部分維持有罪,將另訂執行期

張秀米從基層做起,因深受多名萬華區存款大戶信任,近年榮升分行襄理,她卻利用客戶信任,自2005年起陸續挪用21名客戶存款,總金額1億1980萬元,供翁明鈞經營的豐茂國際公司週轉資金,再用「挖東牆補西牆」的方式掩飾犯罪

因有數名客戶反應存款短少,銀行啓動內部調查,才發現張女盜領客戶存款,張女自知犯行曝光,遂向檢方自首。

北院將張女判刑7年4月,高院認爲,張女實行犯行期間甚長,手段相較於一般詐欺、侵佔之人所實行之行爲巧妙,且具反覆性,造成華南銀行與存款遭挪用人之損害,其犯行所造成之結果不法、行爲不法非輕,改判刑7年6月。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