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車撞死2道班工 司機未鳴笛被訴
臺鐵道班工黃閔星、何諸聰,去年在龍井站南端施工時,遭自強號列車撞死。臺中地檢署認爲,黃男在施工前未依規定設鳴笛標、指派瞭望員,是事故主因;但火車司機員蕭維漢在進站前未以無線電呼喚應答,也未鳴笛,偵結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將蕭男起訴。
臺鐵臺中工務段龍井道班領班黃閔星,去年7月7日帶何諸聰前往龍井站南端軌道進行道岔巡查、螺栓整修,由蕭維漢駕駛的自強號北上列車,剛好要進入龍井站,撞上正在施工的黃、何,兩人當場死亡。
檢方調查,黃男因認爲車接近車站前,都會以無線電與值班站長進行呼喚應答,他們帶有無線電,可以聽到,即可提前避讓,因此未依規定在施工地點兩端800到1000公尺處,設立工作鳴笛標,也未在兩端指派瞭望員、列車監視聯絡員,掌握火車動態。
起訴指出,臺鐵有明文規定,司機員應在「列車越過第一閉塞號誌機後」或「望見ATS接近距離指示標」(進站前950公尺處)的適當時機,與值班站長與車長進行呼喚應答。但臺鐵調查報告顯示,蕭男從彰化站接班駕駛,經追分、大肚、龍井站,均未呼喚應答。
蕭男否認業務過失致死犯行,辯稱,進入龍井站前,他在注意彎道與進站號誌機,且他的無線電話顯示「沒有服務」,才未呼喚應答。因火車時速達110公里以上,他看到黑影后,已相當接近,立即鳴笛後緊急施軔,已盡力避免事故發生。
但檢方詢問相關證人,均表示未聽到火車鳴笛聲,且從車站月臺的監視器畫面發現,黃、何兩人自後方被火車撞上前,均無任何閃避動作,檢方認定事故發生前,蕭男並未鳴笛。若蕭男最遲在通過進站號誌機時立即鳴笛,兩人應有足夠的時間閃避。
檢方偵結,認爲這起鐵路事故主因是黃男未依工作守則規定,在事故地點兩端設立鳴笛標,及指派瞭望員、列車監視聯絡員。但蕭男也未依規定在進站前以無線電呼喚應答,也未鳴笛,昨天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將蕭男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