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水站標示不實 最高罰1萬5
爲確保盛裝飲用水衛生安全,臺中市府修正《臺中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臺中市府提供/盧金足臺中傳真)
爲落實加水站的衛生管理權責,臺中市衛生局提出修正《臺中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草案,增訂業者應張貼衛生人員姓名、聯絡電話、食品業者登錄字號等資訊,違反規定最高可罰1萬5000元,還可按次處罰,草案4日經市政會議通過,將送市議會審議。
臺中市有很多自助式加水站,不少民衆會到加水站買飲用水,衛生局針對加水站環境衛生、管理維護,及維護消費者飲用水安全,檢討實施多年的《臺中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因沒有罰則,規範力道待加強。
衛生局長曾梓展指出,加水站安全問題受關注,近來接獲很多陳情與檢舉,現在臺中市列冊加水站共385站,該局每年針對加水站機臺查驗標示、宣稱詞句及廣告,並檢測水質的重金屬、溴酸鹽及微生物等項目。2016年起每年平均檢測150站,檢測合格,今年預計檢測300多站,已檢測150站,目前都合格。
曾梓展表示,爲加強對加水站衛生管理,維護消費者飲用水安全,市府修訂《臺中市食品安全衛生管理自治條例》,增訂加水站業者應於販賣地點明顯處張貼管理衛生人員姓名、聯絡電話等有關文件及資訊,且相關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易生誤解或涉及醫療效能。
比照自來水 煮沸再用
曾梓展強調,修訂新版自治條例,要求羅列管理維護紀錄與管理者等資訊,如未完全填具清楚將違反規定,會採輔導及限期改善,如未改善完成,將依法處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臺中市轄內投幣式加水站的業者,對市府管理加嚴,表示會配合揭露相關資訊,讓購水民衆安心。衛生局也提醒,有的加水站打出各種水質訴求,但加水站購買的水要比照家中自來水,煮沸後再使用,確保飲水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