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裝電梯佔用公共用地 需要小區全體業主同意?

32號樓加裝電梯一度將小區車行道堵住

巡城

文/圖 羊城晚報記者 張豪

廣州天河金燕花苑小區部分業主近日向羊城晚報記者反映,金燕路32號樓業主未經小區其他樓棟業主的同意,佔用小區公共通道加裝電梯,並對車行道進行圍蔽欲施工建設,引致小區部分業主反對。而32號樓業主代表則表示,加裝電梯拿到了規劃部門的規劃許可證,一切按照程序依法依規進行。到底,舊樓加裝電梯佔用小區公共用地是否需要全體業主同意?

起爭執

鄰樓佔道裝電梯 業主不滿被堵路

8月28日上午11時許,記者來到天河區金燕路32號,現場施工圍欄大部分已經拆除,只剩下靠近樓宇的一側圍欄仍在,地面有幾處被挖的痕跡,上面有一層碎石。記者現場觀察,該棟樓正好位於金燕路一側,車行道最窄大約3.5米,最寬約4.2米。這條路是38號樓業主出行的必經之地,也是小區的消防通道

38號樓業主先生告訴記者,8月22日發現32號樓下搭建起了施工圍欄,並將旁邊的小區車行道全部堵住。“我們仔細一看才知道,原來是32號樓要加裝電梯,加裝電梯的公示僅在金燕路32號樓梯口處,事先我們對此事毫不知情。”黃先生說。

黃先生在給記者提供了一張照片顯示,在32號樓下,圍繞着加裝電梯地點施工方用圍欄將車行道全部圍住。黃先生告訴記者,經過多次與街道物管及32號樓業主協商,最終於28日上午施工方自行將圍欄拆除,車輛才得以行駛。

物管

曾向規劃部門投訴過 但仍獲頒規劃許可證

28日下午,記者來到金燕花苑小區物業管理處,物管經理曹先生告訴記者,32號樓業主在規劃部門批准加裝電梯規劃時,物管才發現規劃需要佔用部分的公共通道以及人行道。“在這之前,他們沒有跟我們商量過加裝電梯方案,我們也是看公示才知道。”曹先生說,在公示期內,物管向規劃部門投訴過,不過規劃部門最終仍爲其頒發了規劃許可證。

“因爲涉及公共道路綠化帶等,所以我們也建議他們對加裝電梯的規劃、施工方案、施工對業主的影響等等進行公示,不過他們並沒有聽我們的。”曹先生說。

隨後,記者來到了天河區興華街道辦事處城管科,一位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得知此事後,街道辦立即參與協調,並於27日召集各方開了協調會,不過目前調解意見暫未出來。

38號業主

事先並未進行溝通 侵犯其他業主權益

記者看到,現場有十多位金燕路38號樓業主提出了反對意見,並阻止項目進一步施工。

38號樓業主何女士告訴記者,32號樓加裝電梯,事先並未同其他棟樓業主充分溝通,在沒有取得業主同意的情況下,私自佔用小區公共道路、人行道以及部分綠化帶,侵犯了其他業主的權益。

多位38號樓業主向記者反映,他們的訴求很簡單,32號樓業主應該按照程序辦事,由於加裝電梯需要佔用小區公共通道、人行道、部分綠化帶等小區公共部分,需要全體業主投票同意纔可以。“如果投票雙三分之二同意他們加裝,我們也沒有意見,一切按程序來就好了。”

此外,有業主還提出,在施工之前,還應將施工詳細方案進行公示,目前記者在現場還暫未看到。

32號業主

審批手續齊全 憑啥不讓施工

徵得本棟樓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在規劃局取得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在街道辦將工程開工建設信息錄入……金燕花苑小區32棟樓業主王女士向記者說,他們加裝電梯一事,都是一步一步按照有關部門依法依規進行的。

金燕路32號樓共10層18戶,其中有16戶同意加裝電梯,超過了本棟樓的三分之二,可以准許加裝電梯。在王女士提供的材料中,記者確實看到了7月12日廣州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頒發該項目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並於8月12日在天河區興華街道辦取得了《廣州市臨時性建築和限額以下小型工程開工建設信息錄入管理證明書》。

對於加裝電梯需要對人行道和部分綠化帶等小區公共部分進行改建,王女士表示經諮詢專業人士無需通過全部業主同意,這也是爲何規劃部門會審批通過。“前期我們將車行道圍蔽起來,確實有些欠妥,我們已經將部分圍欄拆了,留出車行道。”王女士說,施工隊接下來將先對道路進行改建(預留消防通道),再進行加裝電梯工程。

律師

反對施工的業主 可提起行政複議

長期關注廣州舊樓加裝電梯問題的廣州時事評論韓志鵬表示,加建電梯工程屬於小型建築工程,按政策不需要去辦理施工許可證,憑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到街道備案即可開工。改變人行道和綠化問題,在報建時期已經做出公示,沒有相關投訴視爲默認,若出現意見不一,各方需協商解決。

記者查閱資料發現,根據《廣州市既有住宅增設電梯技術規程》,既有住宅增設電梯的意向建築設計方案,應當充分聽取擬增設電梯所在物業管理區域範圍內業主的意見,並應當經本幢或本單元房屋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且佔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增設電梯擬佔用業主專有部分的,還應當徵得該專有部分的業主同意。

廣東傑海律師事務所律師甘靜儀認爲,對於32號樓業主,他們只要符合舊樓加裝電梯政策規定,並且經過公示和相關程序,可以認爲業主的申請在形式上是合法合規的。但根據物權法,小區內的人行道、綠化帶等爲全體業主所有,需要經過全體業主投票同意纔可以施工。甘靜儀表示,對於這種情況,反對施工的業主可以向有關部門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待撤銷了相關施工許可證後進行下一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