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教生下班途中車禍亡 僱主不用付職災補償費

謝姓髮型設計師2015年11月間發生車禍死亡,死者父母親認爲,下班路途中發生意外,符合職災補償,依勞動基準法請求僱主給付100多萬的醫療費用工資補償,但士林地院民事勞工法庭認爲,謝是建教合作學生,若是在學校工作地點間車禍,算是執行業務造成的職業傷害,但下班途中,並非勞務實施的危險控制範圍,駁回死者父母的請求,可上訴。

謝男在2015年3月15日起在淡水一間剪髮屋擔任髮型設計師,11月12日晚間10點半,下班回家途中,遭到一輛轎車貿然迴轉,撞擊謝的機車,送醫救治後,在12月2日不治死亡,謝的父母請求120多萬的職災補償。

謝的僱主稱,車禍應該由轎車駕駛負責賠償,車禍地點並非剪髮屋的就業場所,或是從事剪髮勞務相關,像是工資補償部分,可以向勞保局請領,喪葬補助部分,謝已經領取勞工保險喪葬津貼22萬多,職災部分不應由僱主給付。

法官引用學者意見,對於通勤災害是否視爲職業災害,大多數的學者都抱持質疑的態度,而且,勞保所稱的職業災害,是指勞動場所的建築物機械設備原料作業活動等,引起工作者疾病、傷害或者是死亡,才能視爲職業傷害。

判決指出,謝的車禍必須與業務工作有因果關係,下班通勤過程,並非在僱主的支配管理下,剪髮屋並不需要補償死者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