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主受惠! 災保法照顧補助可抵充職災責任

依勞基法規定,如果勞工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僱主應補償必需醫療費用、原領工資。(報系資料照)

依勞基法規定,如果勞工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僱主應補償必需醫療費用、原領工資等,過去的依職災勞工保護法提供的看護補助因由公務預算支出因此不能抵充僱主責任,但勞動部近日函釋指出,去年5月1日上路的職業災害保險由勞工職災保險基金支應,且該保險費由僱主全額負擔,僱主得分別主張抵充勞動基準法第 59 條規定醫療補償及失能補償。

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司長黃維琛表示,過去的職災勞工保護法有提供看護補助,但因該法提供的補助來源爲公務預算,因此不能依勞基法抵充,但新上路的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提供的補助預算來源爲職保基金,且受僱勞工全額由僱主負擔,因此可以依勞基法抵充僱主責任。

另依災保法規定,職業災害勞工或其遺屬,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所得請領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失能及遺屬年金給付金額,於並領其他社會保險年金給付而受減額調整,黃維琛說,雖然請領時會受減額調整,但若發生職業災害時仍可以抵充僱主職災補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