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待遇條例三讀 私校師薪「準用」公校規定
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教師待遇條例」,國民黨立委在議場內拿着標語豎起拇指合影留念。(姚志平攝)
立法院院會今三讀通過《教師待遇條例》,將教師待遇的本薪、加給、獎金等權益法制化,並制定相關罰則,保障教師權益。
新法並擴大公立學校職務加給對象,除兼任主管職者,導師、特殊教育工作者也同享職務加給,且私校教師薪給也都「準用」公立學校規定。
新法規定,私校教師若加入工會,可授權工會代表協議職務、學術、地域加;未協議前,校方不得變更支給數額。
新法也明訂罰則,若私校有積欠教師月薪或教師於任聘期間未發薪資等狀況,處10至50萬元罰鍰;若私校未依聘約給教師薪資,其所屬學校財團法人全體董事,應就未支給部分與學校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