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團協只談權利不談義務? 家長吁政院出面協調修法
全國中小學校長協會、全國家長團體今天表示,新北市、宜蘭縣、南投縣等六個縣市提出的教師團體協約,嚴重造成校園內的不安定,包括內容只訂定教師權利,完全避談義務,「空泛到有寫等於沒寫」,甚至排除家長參與其中,協約中對「僱主」的定義也不明確,要求行政院出面協調教育部和勞動部進行修法。
宜蘭縣教師工會去年8月向縣政府提出教師團體協約,引起極大爭議。全國校長協會理事長翁慶才表示,該份協約把工廠勞資協商模式套用在學校,由校長擔任僱主和教師談條件,「但是校長根本無權決定,團協法也沒有家長能置喙的空間」,導致校長無法安心辦學、老師無法安心教學,家長更無法反映學生權益。
翁慶才說,魔鬼藏在細節裡,依照現在教師工會提出的團協版本,寒暑假只能要求老師到校兩天,還包括「一校兩制」的禁止搭便車條款,可以讓「工會會員享有優惠待遇」,未來校園將因是否爲工會會員而有不同標準,紛擾不斷。
前校長協會理事長薛春光也說,協約內容除了談教師權利,也應該談到教師義務,「權利和義務要對等」,像是教師需不需要接受教師評鑑,或是進行補救教學等等。
翁慶才說,要解決團體協商亂象最根本的方法就是修法,政院應力促《工會法》、《團體協約法》、《教師法》同步修法,將團體協商的主體卻認爲兩層級(教育部、地方政府),重新定義僱主身份,以及將家長角色納入團協法,這樣才能和行政程序法接軌,不造成扞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