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預告修正「Uber條款」 禁Uber巡迴攬客、起租時數1小時起跳

計程車駕駛不斷髮起抗議Uber行動,要求交通部落實分業管理。(圖/記者邱顯燁攝)

記者賴文萱/臺北報導

計程車司機不滿Uber用租賃車經營客運業以合法掩護非法,近來持續發動抗爭,爲落實汽車運輸業分業管理,交通部綜整各方意見,今天預告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3條之1」。修正重點包含禁止Uber巡迴攬客,也規定起租時數要以1小時起跳。交通部表示,法規修正預告期2個月,預告期間歡迎各業界提供意見,交通部也將分區舉行座談,以廣納各界意見,納入法規修正參考。

交通部爲落實分業管理,明確規範小客車租賃業資訊平臺業者合作提供附駕載客服務者」,並修正「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03條之1」,將「小客車租賃業與資訊平臺業者合作提供附駕載客服務者」納入規範。

▲計程車司機在年前發起繞行行政院,抗議交通部縱容uber與租賃車合作。(圖/記者林敬旻攝)

修正重點如下:1.不得將租賃車輛外駛巡迴、排班待客租賃2.造冊列管駕駛人及車輛資料,並提供租賃資訊供主管機關查覈3.平臺應充分揭露車輛、駕駛人、計費方式訊息4.以日租時租方式計費,並以1小時爲起租時數。但地方政府另有決定者,得報公路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之5.車輛應黏貼專用標識

交通部表示,政府有責任維護業者之間的公平競爭,提供計程車服務的業者,均應接受相同的規範;租賃車業者,則應於法定範圍內提供服務。但爲兼顧城鄉差異,租賃業提供的租車服務雖規定以1小時爲起租時數,但部分地區若有特殊需求,亦賦予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因地制宜彈性

交通部參採各國經驗,臺灣目前與世界上許多先進國家,同樣面臨有業者透過新通訊技術,提供新型態的乘車服務。包括Uber在內之「小客車租賃業與資訊平臺業者合作提供附駕載客服務」業者,雖提供之新型態的乘車服務,近年來頗受部分消費者青睞,惟在全球多數國家皆面臨政府監管、不公平競爭等爭議,而遭到限制營業。

▲交通部預告修正Uber條款,禁止Uber巡迴攬客,起租時數也要以1小時起跳。(圖/路透社

針對現存的Uber等業者,交通部表示,以服務爲導向新創產業,應以消費者福祉優先。爲維護消費者的安全及權益,所有提供運輸服務的業者,均應接受政府監管,也應善盡義務,履行必要的公共責任,以避免形成安全上的漏洞。這次法規修正實施後,Uber等業者之車輛可與小客車租賃業合作,提供1小時以上之以時或以日計費之附駕駛載客服務,或可轉移到「多元化計程車」方案,依現有牌照納管,並在現有計程車總量下調度,避免造成運輸乘車市場的供需失衡。

目前已實施的「多元化計程車方案」,鬆綁網路叫車之計程車外觀費率,業者得因應新通訊科技,開拓多元、客制、精緻等運輸服務,現行有8縣市、36家業者、逾1800輛多元化計程車營運。交通部將於近日提出「計程車服務提升輔導方案」,提供計程車駕駛人進階訓練等協助,促進服務革新,以符合消費者對更便利、更優質乘車服務之期待,例如預約、即時叫車、線上付款、行徑路線預報品質管控車種選擇更多元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