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違規記點新制上路第一個月 臺南爆驚人6萬件被舉發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違規記點新制已於今年6月30日上路。(交通局提供/洪榮志臺南傳真)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交通違規記點制度從今年6月30日上路後,臺南市政府交通局交通事件裁決中心統計發現,短短1個月臺南市逕行舉發案件接近10萬件,其中有將近6萬件的交通違規駕駛人涉及違規記點處分,龐大的數量令人吃驚。裁決中心提醒,如果1年之內記點累計達12點,除將被吊扣駕照2個月,還需接受道安講習,恐將影響正常生活。

裁決中心統計,從6月30日違規記點新制施行後至7月31日止,全市逕行舉發案件中,記點件數前10大的違規行爲,分別爲:超速1萬8200件(記1點)、未依規定轉彎或變換車道7300件(記1點)、未依規定使用燈光6791件(記1點)、闖紅燈4860件(記3點)、駕駛人爭道行駛4838件(記1點)、違規臨時停車4541件(記1點)、違規停車4236件(記1點)、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違反管制規定3969件(記1點至2點)、紅燈右轉2823件(記1點)、超速40公里以上等危險駕駛751件(記3點),合計5萬8309件。

交通局長王銘德表示,今年《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修正條文增訂第63條之2的規定,對於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闖紅燈及測速照相、民衆檢舉等「逕行舉發」案件,由於不是警察人員當場攔查告發,無法直接辨識駕駛行爲人,因此違規行爲應記違規點數者,如果車主沒有指定主要駕駛人,或沒有在違規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辦理歸責他人的話,則記點於車主。

裁決中心主任劉佳峰進一步指出,常見民衆得檢舉的違規項目,包括在人行道(臨時)停車、交叉路口(臨時)停車、並排停車等,均記違規點數1點,提醒車主收到交通違規罰單時,如果違規駕駛人並非車主本人,車主須於罰單所列的應到案日期前,透過臺南市政府網站/一站式服務平臺辦理歸責(線上申辦),或郵寄歸責資料至交通事件裁決中心,或前往裁決中心臺南、麻豆、新營等辦公室臨櫃辦理歸責實際駕駛人。

至於汽、機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者,除依規定處罰外,並得依對行車安全危害程度記違規點數1點至3點;如果駕駛人於1年之內違規記點每達12點,將吊扣駕駛執照2個月,並應接受道安講習。

另外,如果逕行舉發案件的被通知人爲非自然人,像登記在公司行號的車輛,且沒有指定主要駕駛人或未辦理歸責他人時,則記該汽、機車違規紀錄1次,只要違規紀錄於1年內每達3次者,將吊扣汽、機車牌照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