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鄉鎮有權強制拆除違建
《北京市禁止違法建設若干規定》日前在首都之窗網站公佈。記者注意到,新規賦予街道辦事處和鄉鎮人民政府強制拆除權,強拆或者回填已建成的違建前,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提前5日在現場公告該決定。新規將於11月15日起施行。
新規細化了各部門查處違法建設的職責分工。具體來說,區人民政府組織、協調、監督本行政區域內違法建設制止和查處工作,將這一情況納入相關考覈;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違建的制止和查處工作;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查處職責範圍內的重大、複雜違建案件;市城管綜合行政執法機關則統籌指導和綜合協調基層綜合行政執法工作,組織制定違建查處工作流程、執法程序和標準。
在此基礎上,新規提出“首查責任制”。首先發現違建或者接到舉報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及時覈實有關情況,對屬於其職責範圍的,及時查處。對不屬於本行政執法機關職責範圍的,在發現違建或者接到舉報之日起2日內將案件線索移送負有查處職責的行政執法機關。
如果行政執法機關發現正在搭建、開挖違建的,應當書面責令違法建設當事人立即停止建設,在3日內自行拆除或者回填。違建當事人不立即停止的,行政執法機關可以查封違建施工現場、扣押違建施工工具和材料。違建當事人拒不拆除或者回填的,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立即拆除或者回填。對於尚可採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在20日內書面責令違建當事人限期改正、消除影響,並處該建設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
強制拆除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要依法進行催告。新規中明確,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查處的已建成違建,當事人逾期不拆除或者回填的,區人民政府依法責成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作出強制拆除或者回填決定並組織實施。實施前,行政執法機關應當提前5日在現場公告強制拆除或者回填決定,告知實施強制拆除或者回填的時間、依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等。
爲了形成違建查處工作合力,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還將會同市城管綜合執法機關推進多規合一協同平臺與綜合執法平臺信息互通,建立市、區、街鄉三級規劃管理信息和違法建設查處信息共享和執法協作機制。(任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