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運惡男掀女乘客裙子錄影還摸大腿 判刑結果出爐
去年林姓男子在臺北捷運車廂內鎖定一名女子以手機偷拍,臺北地方法院依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將林男判刑6月。(本報資料照片)
去年林姓男子在臺北捷運車廂內鎖定一名女子以手機拍攝,她下車後搭乘電扶梯時,他壓低身軀持手機貼近她裙底,自下往上拍攝裙底內部,爲了拍攝清楚還用手掀起裙底碰觸她大腿,臺北地方法院依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將林男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可上訴。
從事按摩業的林男,去年7月22日晚間11點多在捷運車廂內女子坐於車廂內,即先持手機拍攝她,她在古亭捷運站下車後,一路跟隨於她後方,她從地下3樓搭乘上行至地下1樓之電扶梯時,林男用手機開啓錄影功能,拍攝她裙底。
林男在拍攝過程中,用手撩起她裙襬並觸摸右大腿上側接近臀部皮膚,她遭林男觸碰後發現有異出言質問,林男即將手機收回並趁機刪除拍攝她裙底之錄影檔案以掩飾犯行,她報警處理,警當場林的手機並查得竊錄裙底影片檔案。
臺北地院認爲,林的犯行涉犯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及性騷擾罪,但從一重論以無故竊錄他人身體隱私部位罪;考量林男未坦承犯行,亦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或賠償損害,判處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