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石礦上訴遭駁回 臺泥表遺憾
針對昨(9)日最高行政法院駁回臺泥企業團所屬之金昌石礦上訴,臺泥今日發聲明表示遺憾。臺泥認爲,臺泥做爲守法的企業,政府施政前後應有一致性。
臺泥表示,金昌石礦花了超過八年時間,至少向六個機關,完備所有合法開發應具備之一切「核可條件」纔開始動工,因此「通過環評8年才動工」,責任並不在企業,同時也很難想像此等力求合法的作爲與時程,竟被法院視爲「無故延宕開發行爲」而受不利的判決。
臺泥指出,金昌石礦於 98 年 4 月 2 日取得經濟部「有條件覈定」許可使用礦業用地後,並不代表可以立即動工,還須依據政府法令提請花蓮縣政府、內政部(區域計劃委員會)完成「土地變更編定」,並向花蓮縣政府取得「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與開工備查」;同時針對礦場所在土地,另要向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簽訂租約,才能進行開發,最後在民國105年2月26日取得水土保持施工許可證及同意開工備查,才完備所有開發條件。如果按照今時法院的判決,等於金昌石礦於 98 年 4 月 2 日拿到經濟部「有條件覈定」許可使用礦業用地函文之後, 就可以進行開發行爲, 無異是要企業「違法」。
此外,臺泥表示,動工前民國103年3月31日臺泥還正式函文環保署審查環現差報告,業經環保署請經濟部釋示金昌開發許可時點之認定後,民國103年5月22日環保署亦回函確認臺泥「尚無應提送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金昌石礦無須再進行環現差,並退回臺泥主動提出的環現差報告。
臺泥表示,基於促進社會相互理解,已於109年6月8日針對金昌石礦主動進行環現差審查。
臺泥強調,作爲標竿企業,非常願意跟各種不同意見的團體協商向前行,讓產業、社會、工業相輔相成,而不再是衝突對立。也企盼各界理性面對工業在現代社會中,是人類生活與文明深不可分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