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孟華/當刑事司法與科學相遇 證據不等於真相

▲我國法律中沒有針對科學證據評價建立標準,科學證據反而成爲刑事訴訟中嚴格證明漏洞。(圖/達志示意圖

近年來,國內外許多冤錯案件都與科學有關:蘇建和案涉及不符合科學方法標準的刀痕角度鑑定、呂介閔案涉及不可信的咬痕鑑定、陳龍綺案涉及混合型DNA證據的錯誤判讀、陳燕飛案涉及被害人死亡原因誤判、張月英案則涉及手機訊號定位證據的判讀……。這些案例共通特色在於,做成判決當時都有貌似可信的科學證據支撐,但是這些科學證據在經過仔細審視後,最後都透過司法程序加以推翻,這個迂迴的過程被告、被害人乃至於司法都造成不可回覆的傷害。這個現象近年來越來越普遍,已成爲國內冤錯案問題典型型態,也成爲從事刑事訴訟實務專業社羣無法迴避的問題。

我國的法律人不論是審、檢、辯任何一方都是經過長期養成的專業人士,國內律師考試錄取率僅10%左右(目前還正在研議要降低錄取率),法官檢察官司法官考試更是隻有1%的錄取率,因此將通過考試的人視爲精英並不爲過。但或許是因爲建立法律專業本身就已經讓人吃不消了,絕大多數的法律人對於法律以外的科學知識非常陌生

大多數的法律人其實沒有能力判斷刑事程序中呈現的科學證據是否可信?如果可信,又可以用來證明哪些事情?可以證明到什麼程度?可能會有什麼樣的誤差?也因爲法律以外的能力不足,許多時候就算有機會詢問專家,也無法問出對的問題,或是根本不知道應該要詢問問題。

更嚴重的是,我國法律中也沒有針對科學證據的評價建立標準,因此法律人在法庭中使用科學證據時,沒有一套可以遵循的規範。在缺乏實質規範的情況下,法律人只能針對鑑定人的學經歷進行審查,對於鑑定人所使用的鑑定方法、過程,似乎沒有置喙的餘地。如此一來,科學證據這種證據價值極高的證據類型,反而成爲刑事訴訟中嚴格證明的漏洞,讓人憂心。

這個問題在未來國民參與審判更讓人感到憂慮。素人在日常生活中沒有機會接觸刑事案件中常見的科學證據,在大多數的情況下,恐怕對於科學證據也是相當陌生,因此必須依靠法律專業人士爲其篩選可信的證據。一項證據如果不具有足夠的可信度,或是這項證據可能會被國民法官錯誤評價而產生偏見,都應該使兩造辯論後,由法院審慎決定是否呈現於法庭中。可是如果法律人本身都沒有足夠的能力辨識可信的證據或是給予正確的解讀,應如何期待國民法官可以做出正確的決定?

刑事案件中,犯罪事實的證明是極其困難的,而科學證據是證明犯罪的有力工具,因此可以預見的是,未來在刑事審判中,科學證據的使用必然會越來越頻繁,推陳出新。法律人應該對科學證據抱持着懷疑與戒慎恐懼的態度,從歷史中記取教訓,提醒自己在不久以前,人們甚至還使用一個人的長相、骨骼判斷犯罪的可能性。現在被認爲可信度不足的諸多(僞)科學證據,在過去也曾經一度被認爲是可信度高的優質證據;而現在被普遍認爲可信的科學證據,或許有一天也會被推翻或修正

隨着科學不斷進步,這個問題將會在未來持續纏繞着刑事審判程序,法律人能做的是,承認科學證據的侷限性、建立科學證據的評價標準、嘗試理解科學證據背後的原理,以及在國內外曾經遭受到什麼樣的批評,繼而給予正確的評價。而就算科學證據本身是可信的,也應該進一步確認依據科學證據所做出的結論是否正確。最後,如果是因爲科學的進步而對證據產生不同的詮釋,法律人也應該勇於認錯、填補損害,將科學的進步性這項特質導入司法程序中,成爲司法進步的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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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孟華,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學院助理教授。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