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總局:險企“償二代”二期過渡期延長1年至2025年底

12月20日,金融監管總局發佈《關於延長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Ⅱ)實施過渡期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明確將原定2024年底結束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Ⅱ)(下稱“規則Ⅱ”)過渡期延長1年至2025年底。

2021年12月,原銀保監會發布規則Ⅱ,標誌着“償二代”二期工程建設順利完成。規則Ⅱ對利率風險計量方法、長期股權投資的實際資本和最低資本計量標準、資本定義、風險管理標準等多個方面進行了優化。規則Ⅱ自2022年第一季度開始實施,由於保險公司需適用更嚴格的資本認定標準和風險計量因子等,償付能力面臨“大考”。爲確保新舊規則的平穩過渡,原銀保監會在《關於實施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監管規則(Ⅱ)有關事項的通知》中已明確了過渡期政策,允許保險公司在部分監管規則上分步到位,並將督促公司制定過渡期計劃,嚴格落實,最晚於2025年起全面執行到位。

“考慮到保險業償付能力監管規則切換至規則Ⅱ的影響尚未完全消化,爲維護保險業穩健運行,經審慎研究決定,延長規則Ⅱ實施過渡期至2025年底。”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稱。

《通知》明確,對因新舊規則切換對償付能力充足率影響較大的保險公司,可於2025年1月15日前與金融監管總局及派出機構溝通過渡期政策,金融監管總局根據實際情況於2025年2月底前一司一策確定過渡期政策。原已享受過渡期政策的單家保險公司,2025年過渡期政策不得優於保險公司原過渡期最後一年享受的政策。

由金融監管總局直接監管的保險公司,應與金融監管總局機構監管司溝通,由金融監管總局確定過渡期政策;由各金融監管局監管的保險公司應與屬地金融監管局溝通,屬地金融監管局提出初步方案,報金融監管總局機構監管司審查同意後,確定過渡期政策。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下一步,金融監管總局將指導保險公司做好《通知》貫徹落實,推動保險公司加強償付能力管理,提升資本補充能力,不斷夯實穩健經營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