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涉用人頭戶辦房貸 兆豐銀挨罰1千萬元
兆豐銀新店分行前石姓行員涉嫌配合代書以人頭戶辦理房貸,違法時間長達4年半,事涉28戶人頭戶、總金額達3.5億元。金管會認爲兆豐銀未完善建立內控制度、且未確實執行,依違反銀行法重罰1千萬元,並依法報送追究前石姓行員責任。
銀行局副局長黃光熙表示,前石姓行員於2015年7月至2019年12月間,爲使代書引介的房貸案能順利承作,有未查證授信戶資料或放寬審查評估標準簽報案件等情形,且有利用人頭戶辦理並繳交貸款情勢,共有28戶房貸案疑似爲人頭戶,違法期間長達4年半。
金管會認爲,兆豐銀未完善建立還款繳息資金來源檢核及個人授信案件覆審制度,且未建立相同進件來源的分派管理機制,未就發生異常交易警示訊息的員工建立有效處理機制,顯見內控制度未完善建立。
同時,兆豐銀未落實擔保品估價經辦不得與同一案件授信經辦爲同一人機制,亦未落實徵信作業及客戶盡職調查、辦理擔保品鑑價、貸後管理、自行查覈等作業,對查覈缺失改善追蹤流於形式,顯示內控制度未確實執行。
黃光熙指出,兆豐銀板橋分行2016年時已發現有以人頭戶辦理房貸案件,此次部分缺失與時間相同,顯見兆豐銀未落實金管會當時要求確實全面清查,顯示內控三道防線均未善盡責任,依違反銀行法規定裁罰1000萬元,並依銀行公會規定報送追究前石姓行員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