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質量
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強簽署國務院令,公佈《國務院關於規範中介機構爲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規定》,自2025年2月15日起施行。業內認爲,《規定》從明確中介機構執業規範、釐清收費原則、強化監管措施等多方面入手,斬斷中介機構與發行人不當利益捆綁鏈條,有利於培育獨立、客觀、公正、規範的中介機構,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中介機構IPO收費行爲有了進一步規範。根據《規定》,中介機構應當遵循市場化原則,根據工作量、所需資源投入等因素合理確定收費標準。
具體來看,證券公司保薦業務、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業務不得以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作爲收費條件,律師事務所應當根據國務院司法行政等部門關於律師服務收費的相關規定收費。
司法部、財政部、證監會負責人近日在回答記者提問時表示,《規定》進一步加強對中介機構收費等相關行爲的監管,防止中介機構與發行人不當利益捆綁。
中介機構正常收費行爲是否會受到影響?對此,上述相關負責人表示,《規定》立足於推動行業收費標準更加公開、公正、透明,增強中介機構獨立性,不影響中介機構的正常收費行爲。
《規定》明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不得以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爲條件,給予發行人或者中介機構獎勵。
“政府對發行人或中介機構的獎勵可能誘發公共資源濫用的問題,長此以往將使得市場競爭秩序失衡,不利於爲企業創造公平的生存發展環境。”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湯欣表示,該行爲應當被禁止,避免中介機構喪失獨立性,也避免地方政府因存在利益關聯而疏於履行監管職責。
上市即獎勵這一片面激勵方式的轉變,或將帶來深遠影響。“《規定》叫停地方政府上市獎勵,是爲了防止地方政府的不當干預,引導地方政府和企業更加註重上市前的準備和持續的經營質量,可促使企業對於上市決策更趨理性,鼓勵更多優質企業進入資本市場。”中國信息協會常務理事、國研新經濟研究院創始院長朱克力表示。
需要說明的是,堅持法不溯及既往原則,《規定》明確,自規定施行之日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違反規定給予發行人或者中介機構獎勵的,應當追回。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對《規定》施行前政府已經給予的獎勵,不予追回。
作爲資本市場“看門人”,中介機構是否真正履職盡責,直接關係上市公司質量好壞及市場生態優劣。
《規定》進一步彌補制度短板,明確對中介機構的相關禁止性行爲,要求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存在以下情形:在合同約定之外收取費用,或者以臨時加價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通過簽訂補充協議、另行約定等方式規避監管收取服務費用,或者違反規定在不同業務之間調節收取服務費用;違反規定入股,或者通過獲取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獎勵費等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收費或者變相收費行爲。
對於違反規定的,《規定》明確由證券監督管理、財政、司法行政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並處暫停從事相關業務1個月至1年。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財產罰”與“資格罰”並舉,直切要害,真正打疼違規中介機構。中信證券表示,《規定》明確了各類違法違規行爲的處罰標準,較過往加重了處罰力度,有利於推動證券公司強化責任擔當、勤勉盡責,提升執業質量。
“通過明確監管措施和法律責任,加強對中介機構的監管力度,將對資本市場產生多方面的積極影響。”朱克力表示,首先,嚴格的監管措施將提升中介機構服務的專業性和規範性,增強市場信心。其次,通過聯合現場檢查等手段,能夠更有效發現和糾正違規行爲,可以更好保護投資者利益。再次,這些規定與其他法律銜接,將形成更加完善的法律體系,爲資本市場長期發展提供堅實法治保障,促進資本市場更加公平、透明和規範發展。 (經濟日報記者 李華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