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站大門口乘機A走民衆遺失物1萬8千餘元 二審判刑2年

員警輪值門崗守望」勤務,竟趁機A走民衆遺失物。此爲示意圖。(圖/取自免費圖庫pexels)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臺北市內湖分局警備隊員黃俊智,2017年8、9月間兩度在內湖分局大門輪值「門崗守望」勤務時,乘機A走民衆遺失的拾得物,共計1萬8400元現鈔。直到民衆聯絡失主,才知道案件警方竟然「沒受理」,全案才因此爆發。一審黃男判刑3年,上訴二審後,高院改將他判刑2年,並宣告緩刑5年。可上訴。

黃男爲警察專科學校第6期畢業,2013年8月9日起調派到內湖分局,但目前已經停職中。檢方起訴指出,他於2017年8月24日上午在內湖分局大門輪值「門崗守望」勤務,有方姓民衆因在內湖三軍總醫院對面便利商店門口拾獲黑色皮夾1個,內有現金1萬300元、汽車駕照、寫有廖姓民衆手機號碼紅包袋。方男熱心公益,送到內湖分局請警方協尋,黃男表示會通知失主,但竟將皮包侵吞。

方男事後撥打行動電話給廖姓失主,這才發現警方竟然「沒受理」本案,2人相約於9月15日到內湖分局詢問遺失皮包的事情,全案才因此爆發。但事情還沒完,當天下午,一名魏姓女子派出所詢問,指稱她曾於當年9月9日上午10時許,在內湖成功路文德女中旁所拾獲綠色鑰匙包1個,內有現金8,100 元、鑰匙2把,並將該皮包送到內湖分局,交給黃男。

內湖分局隨即過濾監視器畫面,查知黃男確實侵吞2個拾得物皮包,因此移送法辦。檢方依照《貪污治罪條例》「侵佔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對黃男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黃男否認犯罪,他辯稱,警備隊的內規是「拾得人撿來警備隊,要通知當地派出所來處理,警備隊沒有權限收據,也不能受理」,所以他後來將民衆撿來的黑色皮夾放在「內湖分局」字樣白色信封內,打算交班後回警備隊駐地聯繫遺失人,但最後卻騎機車帶着信封出門,路上竟然遺失。至於綠色鑰匙包部分,民衆送來時急急忙忙,立刻騎車走掉,他看裡面沒有證件,就隨手放在服務檯左側,交班時壓根忘記這件事。

一審法院不採信,認爲他從警多年,不應該輕易遺忘處理民衆遺失物狀況;且在主管、督察人員詢問時,還敷衍「沒受理、沒印象」。一審法院認定他有罪,將他判刑3年。案經上訴,高院二審審理時,黃男坦承犯行並交出犯罪所得,全案於15日二審宣判,高院改將他判刑2年、褫奪公權3年,並宣告緩刑5年的自新機會,但須繳交公庫10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