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津冀三地職業資格和職稱資格一視同仁
北京日報訊(記者 代麗麗)近日,京津冀三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創新服務方式,率先推出《京津冀集體合同參考文本(用人單位版)》,要求三地用人單位打破區域壁壘,平等對待職工在不同地區合法合規取得的職業資格和職稱資格。這是繼2018年12月三地聯合發佈《京津冀勞動合同參考文本》後,出臺的又一個構建和諧勞動關係的文本。
《參考文本》可作爲京津冀地區用人單位與職工一方簽訂綜合性集體合同時參考使用,內容涉及勞動合同管理、勞動報酬等多方面,在法定內容的基礎上,尤其是汲取疫情期間(或重大突發性事件期間)勞動關係的管理、協商經驗,做實兜底性、保護性條款,並就協商內容作出了指引,具有較強的實用性和靈活性。
《參考文本》明確要求在突發事件如疫情影響、停工停產等特殊時期,用人單位與職工一方應就共同關心、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相關事項及勞動合同未盡事宜及時開展協商,尋求雙方利益平衡點,協商出辦法、協商出共識、協商出感情、協商出團結。
此外,《參考文本》當中還約定,用人單位招用職工,應落實國家及京津冀三地政策,打破區域壁壘,平等對待職工在不同地區合法合規取得的職業資格和職稱資格,優化人才在京津冀三地的配置和流動。
用人單位遇到生產經營困難,如受疫情等因素影響無法正常運營時,爲防範化解裁減人員風險,雙方可通過平等協商,採取適度調整職工工資水平、靈活安排工作時間、輪崗輪休、穩崗培訓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儘量不裁員或少裁員。
《參考文本》還提出,用人單位在裁減人員時,應積極對接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使符合條件的人員可按規定享受再就業培訓相關政策,或通過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舉辦的招聘活動實現再就業。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