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撞死孝子賠900萬換免關遭痛批 改判3年10月須入監

臺商酒駕撞死孝子,賠900萬意圖換取免入監,但都遭臺中分院痛批。(圖/截取自Google Map)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臺商莊豐銘2016年間,在苗栗交流道附近飲酒駕車上路途中違規向左轉,撞死騎車準備打工貼補家用的19歲郭姓少年,並肇事逃逸。莊男一審賠償900萬元獲判緩刑,但上訴二審、更一審後,均遭上級審法院痛批「使經濟能力較佳者...酒駕致人死傷後,得以高額賠償而遁逃重刑」,因此上級審均撤銷改判有罪案經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26日採信更一審見解,駁回上訴,臺商遭判刑3年10月定讞,須入監服刑

判決指出,在廣東省東莞市成衣公司擔任管理幹部的莊男(42歲),2016年8月返臺期間,到苗栗苑裡交流道附近的熱炒店,與朋友喝酒飲宴。下午2時30分許,莊男明知自己飲酒卻仍打算開車回臺中。途中莊男違規逆向左轉,當場撞死騎車準備去打工的19歲郭姓少年。莊男明知自己肇事,卻仍未停車查看,直接回家睡覺。直到警方循線找上門,下午5點多對他進行酒測,當時測得吐氣酒精濃度還高達每公升0.80毫克。由於死者相當孝順高職畢業準備提前入伍,但仍先打工貼補家用,卻不幸遭莊男酒駕違規撞死,家屬非常悲痛。

莊男遭起訴後,案件進入法院審理程序,他在一審苗栗地院審理期間,賠償家屬900萬元,並與家屬達成和解。而一審法院也依照雙方和解條件將莊男判刑2年,並宣告緩刑5年。但判決出爐後,引發爭議

案件上訴第二審,二審臺中高分院認爲雖然賠償900萬元,但「被告之賠償損害僅系在履行其民事責任,與其犯後態度並未能完全撫慰被害人家屬之悲痛,而獲得渠等原諒」,因此「基於公益秩序之維護應優先個人權益之保障」的法理,撤銷緩刑判決,改判莊男有期徒刑3年10月。

案經撤銷發回更一審,臺中高分院的更審合議庭對於莊男賠償900萬意圖換取緩刑,仍非常不齒,在判決中痛批「無異使經濟能力較佳者,在其恣意酒後駕車致人死傷後,得以高額賠償而遁逃於重刑之處罰」,因此仍撤銷緩刑判決,還是改判莊男有期徒刑3年10月。全案再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26日駁回上訴,莊男遭判刑定讞,須入獄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