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12槍抓嘸偷車賊 警擊斃通緝犯遭判刑先例害的?
臺中警方開了12槍卻沒能逮捕竊車嫌犯,是否因爲桃園有員警開槍擊斃通緝犯遭判刑、讓警方有所顧慮而錯失開槍時機?西屯所所長向羣欽強調,一切都是在正確的時機下使用槍械。
中市警方昨天中午圍捕嫌犯,一路從臺中開到彰化,追逐40公里,嫌犯開的小客車超車不及、整輛車撞上工廠,員警見機不可失立刻下車圍捕,嫌犯倒車逃逸又撞上兩間超商、波及3名無辜民衆還導致一名員警受傷,最後雖然找到贓車,但嫌犯早已棄車逃逸。警方開槍時機是否因有所顧慮,反而錯失逮人良機?
向羣欽表示,「花壇還有第二次在工廠對面跟歹徒對峙,都是在安全無虞下,我們針對涉案的車輛來做相關的射擊。」警匪街頭追逐,在中彰快速道路以破百時速狂飆,下交流道時員警見嫌犯速度放慢,先對空鳴槍1發,接着又朝輪胎射擊5發。
根據警械使用條例,員警用槍必須先顧及用槍時機、判斷是否用槍,再根據要領決定;當時嫌犯倒車企圖脫逃,還想衝撞員警,警方前後兩次共開12槍,符合用槍時機及要領,歹徒卻還是跑了,是否在用槍前顧慮太多?向羣欽說,「執行正當的部分應該是屬於合法,我們同仁合法使用時機正確,我們都正確使用槍械。」
先前桃園曾發生警方爲抓通緝犯朝歹徒開槍,最後嫌犯因失血過多死亡,員警反而遭判刑;警察抓壞人卻因用槍吃上官司,法官認爲員警執法過當,像這樣的案例讓警方綁手綁腳、有所顧忌,未來如果發生類似情況,開不開槍真的很爲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