墾丁villa驚魂!色機師強制猥褻女子「眾人圍觀」 法院判決出爐

月薪30多萬的機師劉姓男子,2020年間,和朋友南下屏東墾丁度假三天兩夜,入住一家villa,竟在吊牀區強吻、亂摸初次見面的女子小清(化名)事後還反控女子打傷他。士林地方法院依強制猥褻罪,判刑1年6月;2名女子被控傷害部分,獲判無罪。

判決指出,當小清走進劉男在的客廳吊牀小房間,劉男朋友隨即拉上拉門,抵住不讓離去,並找人在房間外圍觀嬉鬧,小清拍門卻沒人理會。劉男就利用與小青獨處機會,強行抱起小清至吊牀,強吻嘴、頸,扯開內衣親吻胸部,強制猥褻得逞。

當時另一名女子小茹(化名)拉開弔牀門,劉男和小清才分別走出吊牀區回到客廳。劉男事後驗傷提告小清、小茹打傷他,害他頭部外傷、頭暈、嘔吐,臉部頸部挫傷,左臉挫傷,左頸扭傷。

小清哭着指控,她遭劉男強制猥褻及強制性交,「我的洋裝已經被掀到內褲以上的位置,所有人都看到我」。小清和小茹供稱,當時有發生衝突,但沒有打傷劉男。

法院痛批,劉男始終未誠心道歉,偵審程序說小清穿的是牛仔褲,直到告訴代理人當庭秀出照片,證實小清案發時穿洋裝,劉男才改口說「不確定她下半身穿着」可見劉男沒看到關鍵證據前,不惜以看似堅定、前後一致明白供述,虛捏利己事實,妄圖混淆事證,因此從重量刑。

合議庭審酌,劉男事成年人,應明暸人際相處分際所在,爲逞一己私慾,對初次見面相識未久的小清強制猥褻,且還在數名友人圍觀窺視下犯罪,造成小清身心傷害非輕,難依情堪憫恕減刑,全案依強制猥褻罪嫌,判處1年6月。可上訴。強制性交部分,法院認爲,此案驗傷採驗,未檢出足量DNA,無從比對,性侵部分爲單一指訴,尚無其餘證據佐證。

合議庭認爲,檢方提出各項證據,僅能證明雙方有衝突,但衝突過程,無法詳細勾勒完整無瑕疵輪廓,難以僅依劉男傷勢,認定2女犯罪,因此諭知無罪。

機師在墾丁某villa吊牀區,強制猥褻女子遭判刑。示意圖。聯合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