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訊!“辱母殺人案”當事人於歡出獄

(原標題:快訊!“辱母殺人案當事人於歡出獄)

【快訊!“辱母殺人案”當事人於歡出獄】2020年11月18日上午,“辱母案”當事人於歡減刑出獄,此前他曾因刺死辱母者被判無期徒刑,後改判有期徒刑5年。2016年4月14日,蘇銀霞於歡母子因無法償還高利貸,被11名催債者限制人身自由,並遭受辱罵、抽耳光、鞋子捂嘴等凌辱,討債者杜志浩當着於歡的面脫下褲子,用極端手段污辱蘇銀霞。絕望的於歡拿起水果刀捅傷4人。被刺中的杜志浩次日死亡。2017年2月17日,聊城中院一審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

引發社會強烈關注,最高人民檢察院派員赴山東閱卷審查。

2017年5月27日,山東高院二審用直播的方式通報庭審相關信息。

2017年6月23日,山東高院認定於歡屬防衛過當,改判於歡有期徒刑5年。

“刺死辱母者案”於歡減刑出獄次日:一大早回老家給爺爺奶奶上墳去了(來源:~)

快訊!“辱母殺人案”當事人於歡出獄(來源:紅星新聞)

此前報道:

“辱母殺人案”細節還原:於歡被椅子“杵”後反擊

在經歷6小時的煎熬後,23歲的於歡拿起水果刀,刺向糾纏許久的催債者。這些“不速之客”最終1死3傷,而於歡本人也因犯故意傷害罪,被聊城中級法院判處無期徒刑。

血案之由是母親蘇銀霞的債務糾紛:蘇銀霞此前曾爲維持公司生產,借了100萬元高利貸,月利息10%,但無力償還。

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通過梳理判決、採訪有關法律人士發現,在這6小時裡,這對母子先被催債者監視——母子走到哪兒,催債者跟到哪兒,連去吃飯也被跟隨、看守;後來,母親被催債者用下體侮辱、脫鞋捂嘴,而在警察介入4分鐘即離開他們所在的辦公樓之後,糾紛再一次延續。面對無法擺脫催債者的困局,於歡選擇了持刀反抗。

兒子保護受辱的母親卻獲無期徒刑,如此結果引起輿論極大關注。日前,於歡已提起上訴。二審代理律師殷清利告訴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他們計劃3月27日與法院溝通閱卷事宜

案發前:母子被催債者“走哪兒跟哪兒”

血案是2016年4月14日晚上10點多發生的。不過,案發前大約6小時,蘇銀霞所任法定代表人的山東源大工貿公司大院已不平靜。

據判決認定的公司多名員工證言顯示,當天下午4點半左右,大約10名催債人員來到公司辦公樓前,“現場亂哄哄的”,有一名年輕女子在大喊大叫,“蘇總和對方互罵”。

這些上門者並非全是債權人。按判決書的說法,他們當中僅有一名1987年出生的女子稱借給了蘇銀霞100萬元,這是判決認定蘇銀霞此次借款的全部數額。據媒體報道,此前一天,母子已把唯一的房子抵押給放貸者,於歡的東西也被拖了出來。

此次“對陣”沒有結果。蘇銀霞與於歡最終回到一層辦公室,催債人員則坐在外邊的臺階上。晚上7點左右,催債者在樓前擺起了燒烤爐,一邊吃燒烤一邊喝酒。

蘇銀霞母子去伙房吃飯已是晚上8點多的事情了。當他們走出辦公室,兩名催債者隨後跟上,輪流看着他們。

“他們往哪裡去,我們就安排人跟着。”喊來多名催債者的男子李忠在證言中稱,他們討賬時沒有打蘇銀霞母子,但是“罵了他們兩句”。

在於歡姑姑於秀榮的回憶裡,蘇銀霞母子在伙房待了大約1個多小時,此後回到辦公室。

事情的走向很快改變了——在一個名叫杜志浩的男子晚上8點多開車到公司大院之後。他留着小鬍子、長頭髮,身穿白色半袖,是第11名也是最後一名到場的催債者。

母子遭催債者下體侮辱、打耳光

多名催債者均出具證言稱,他們吃完飯的時候,杜志浩走進了一層辦公室。隨後,在樓前吃燒烤的催債者全進了樓內,監控顯示,這個時間是晚上9點50分。

蘇銀霞母子那時還待在辦公室內。11個人圍着他們,主要與蘇銀霞對話並要求還錢的,是杜志浩、李忠。

這場從傍晚開始的催債“鬧劇”,終於發展到了頂峰——有公司員工家屬見辦公樓“亂哄哄的”,便急忙前往,透過窗戶往裡面看,發現蘇銀霞和於歡面前,“有一個人面對他們兩個,把褲子脫到臀部下面”。

脫褲者是杜志浩,判決認定的催債者張書森的證言顯示,此時,杜志浩正把自己的褲子和內褲脫到大腿根,把下體露出來,對着蘇銀霞;杜志浩還把於歡的鞋脫下來,在母子面前晃了一會兒,並扇了於歡一巴掌。

另有多名催債者也陳述了類似說法,還稱杜把鞋往蘇銀霞臉上捂。他們均表示,杜和蘇銀霞吵了起來,杜“嘴上帶髒字了”“說的話很難聽”。

在20多分鐘裡,蘇銀霞母子遭受着下體侮辱、打耳光、言語辱罵。“後期他們相互推搡起來。”如此場面令一同被困的公司員工馬金棟感到事情不妙。他跑出辦公室,讓同事趕緊報警,“他們開始侮辱霞了”。

監控顯示,晚上10點13分,一輛警車到達,民警下車後進入辦公樓。

目擊者稱於歡被椅子“杵”後反擊

民警進了一層辦公室。蘇銀霞、於歡急忙反映被催債者揍了,催債者則否認。

多名催債者證言顯示,民警當時表示:你們要賬可以,但是不能動手打人。

民警並沒有在屋內停留太久。監控顯示,晚上10點17分,部分人員送民警出了辦公樓。這距其進屋處理糾紛剛過去4分鐘。

於歡試圖跟民警一同出去,催債者攔住了他,讓其坐回屋裡。沒有民警的辦公室再度混亂。

接觸過一審案卷卷宗的人士告訴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任何一方都證實了,此時催款者確實有動手的行爲,“這一點,當事雙方都有一致的描述”。

於歡供稱,有個人扣住他的脖子,將他往辦公室方向帶,“我不願意動,他們就開始打我了”。

事後的司法鑑定顯示,於歡未構成輕微傷,造成的傷勢是:在其左項部可見一橫行表皮剝落1.1cm,結痂;右肩部可見多處皮下出血。

按照催債者麼傳行的說法,他們當時把於歡“摁在了一個長沙發上”。

一名公司員工家屬則看到,有催債者拿椅子朝於歡杵着,於歡一直後退,退到一桌子跟前。他發現,此時,於的手裡多了一把水果刀。

“我就從桌子上拿刀子朝着他們指了指,說別過來。結果他們過來還是繼續打我。”於歡供稱,他開始拿刀向圍着他的人的肚子上捅。

麼傳行回憶,於歡當時說“別過來,都別過來,過來攮死你”,杜志浩往前湊了過去,於歡便朝其正面捅了一下;另有3人也被捅傷。

催債者急忙跑出了辦公室。晚上10點21分,聞訊的民警快速返回辦公樓。

是否構成正當防衛成最大爭議

經過司法鑑定,杜志浩因失血性休克造成死亡,另兩名被刺者被鑑定爲重傷二級,一名系輕傷二級。

2016年11月21日,於歡以涉嫌故意傷害罪被提起公訴。2017年2月17日,山東省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罪名成立,判處於歡無期徒刑。

這已是從輕處罰之後的結果。該院給的理由是,被害人一方糾集多人,採取影響企業正常經營秩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侮辱謾罵他人的不當方式討債引發,具有過錯。並且,於歡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

對於歡“有正當防衛情節、系防衛過當”的律師辯護意見,法院沒有采納。法院認爲,雖然於歡當時人身自由權利受到限制,也遭到對方辱罵和侮辱,但對方均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出警的情況下,於歡與母親的生命健康權利被侵害的現實危險性較小,不存在防衛的緊迫性,不存在正當防衛意義的不法侵害前提

北京刑辯律師王甫認爲,“派出所處警”與“非法侵害繼續”並不衝突,一個重要的問題是,處警是否讓於歡認爲他已經安全。而在本案中,警察離開辦公室後,還有人拉於歡坐下,把他往牆角杵,加上之前的一系列事情,在憤怒和糾纏之下,於歡產生的認知會影響其行爲,若僅說“羞辱停止了就不能防衛”也是有問題的。

在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徐昕看來,於歡應當構成正當防衛。需要注意的是,首先,其被討要的債務系非法債務;其次,於歡遭到了不法侵犯,11個人對其進行“非法拘禁”,甚至用下體對其母親進行侮辱。

目前,家屬已委託律師上訴。二審代理律師殷清利表示,他們將於3月27日與法院溝通閱卷事宜。

公司及蘇銀霞的負債情況嚴峻

民警爲什麼到辦公樓4分鐘後就離開了?按照判決書認定的說法,於歡的理解是民警“去外面瞭解情況”,蘇銀霞則認爲民警是“到門廳外邊問怎麼回事”。此後,母子試圖跟民警到門外。

不過,於秀榮及家屬在接受媒體採訪時稱,民警是準備離開公司,並且發動了車。在公司員工阻攔、僵持的時候,辦公室內發生了血案。

曾有多年從警經歷的律師王甫認爲,警察的行爲是有瑕疵的,“因爲警察到場之後,應該保護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在這個前提之下才開始調查”,而在本案中,警察把被告人、被害人同時留在了現場。

於歡的二審律師表示,他們準備先起訴派出所不作爲的行爲。

判決書寫明,兩名民警、兩名協勤人員分別出具了處警經過和有關情況的說明,民警也用執法記錄儀記錄了案發當晚的處警情況。目前,警方尚未公佈有關視頻。

據媒體報道,蘇銀霞因涉嫌另一起非法吸收公衆存款案,正在接受調查。接近蘇銀霞的人士告訴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蘇銀霞目前尚未被起訴。

記者注意到,山東源大工貿公司及蘇銀霞的負債情況同樣嚴峻。

在血案發生之後,2016年10月,山東源大工貿及蘇銀霞等被申請人,被法院裁定凍結570萬元存款或查封其同等價值的財產;2016年11月,山東源大工貿公司被判決償還808萬元,蘇銀霞承擔連帶責任;2016年12月,山東源大工貿有限公司、蘇銀霞等人亦被判決償還他人100萬元。

如何熬過經濟困境,與於歡的自由問題一樣,擺在了蘇銀霞一家面前。

“刺死辱母者”案二審 由無期改判五年

據新華社濟南6月23日電(記者 婁辰 閆祥嶺 吳書光)6月23日上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於歡故意傷害一案二審公開宣判,以故意傷害罪改判於歡有期徒刑五年,維持原判附帶民事部分。

聊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控於歡犯故意傷害罪,向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建議對於歡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2017年2月17日,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傷害罪判處於歡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宣判後,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杜洪章等和被告人於歡不服,分別提出上訴。2017年3月24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受理此案,並依法組成合議庭,5月20日召開庭前會議,5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查明:2014年7月至2015年11月,上訴人於歡的父母於西明、蘇銀霞兩次向吳學佔趙榮榮借款共計135萬元,雙方口頭約定月息10%,蘇銀霞先後償還184.8萬元。其間,因於、蘇未如約還款,吳學佔、趙榮榮指使他人採取在蘇銀霞公司院內支鍋做飯、強行入住於家住房等方式催債。2016年4月14日16時後,趙榮榮先後糾集郭彥剛、杜志浩等十餘人到蘇銀霞公司討債。當日21時53分,杜志浩等人在該公司接待室內以辱罵、彈菸頭、裸露下體等方式侮辱蘇銀霞,並以拍打面頰、揪抓頭髮、按壓肩部等肢體動作侵犯於歡人身權利。當日22時22分,杜志浩等人阻攔欲隨民警離開接待室的於歡、蘇銀霞,並採取卡於歡項部等方式,將於歡推拉至接待室東南角。於歡持刃長15.3釐米的單刃尖刀捅刺杜志浩腹部程學賀胸部、嚴建軍腹部、郭彥剛背部各一刀,致杜志浩死亡,郭彥剛、嚴建軍重傷,程學賀輕傷。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認爲,上訴人於歡持刀捅刺杜志浩等四人,屬於制止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其行爲具有防衛性質;其防衛行爲造成一人死亡、二人重傷、一人輕傷的嚴重後果,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構成故意傷害罪,依法應當負刑事責任。鑑於於歡的行爲屬於防衛過當,於歡歸案後能夠如實供述主要罪行,且被害方有侮辱於歡母親的嚴重過錯等情節,對於歡依法應當減輕處罰。於歡的犯罪行爲給上訴人杜洪章等和原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嚴建軍、程學賀造成的物質損失,應當依法賠償。原判認定於歡犯故意傷害罪正確,審判程序合法,但認定事實不全面,部分刑事判項適用法律錯誤,量刑過重,故依法作出上述改判。

“辱母殺人案”當事人於歡出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