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高院終審宣判一起18人涉黑案
本報訊 (記者 周瑞平)近日,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徐維琴等18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詐騙罪、尋釁滋事罪上訴案進行終審宣判,首犯徐維琴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部分上訴人所涉罪名及量刑進行了依法改判。
安徽高院二審審理查明,2012年8月,徐維琴成立合肥啓博商貿有限公司,籠絡親友和社會閒散人員,通過“套路貸”手段多次騙取、強取借款人錢財,逐漸形成了以徐維琴爲組織者、領導者,邵柏春、梅泉、張永芬爲積極參加者,王仁芳、袁德四、經根德爲一般參加者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其中邵柏春、梅泉爲骨幹成員。該組織在實施“套路貸”違法犯罪過程中,或肆意否認借款人還款事實,或以“行規”等理由將高額利息虛增爲債務,或製造資金走賬流水等虛假給付事實虛增債務等,在借款人不能償還情況下,藉助訴訟、公證或者以威脅、滋擾、糾纏、辱罵等手段向借款人及其親屬索債。
該組織在成立前後,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獲取了鉅額經濟利益,其中通過“套路貸”手段非法佔有他人財物7300餘萬元,實際獲利3800餘萬元,嚴重破壞了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上訴人呂先三接受徐維琴、邵柏春委託或安排,先後作爲訴訟代理人代理多起虛假訴訟。其中在代理涉李光建與廣齊公司300萬元的訴訟過程中,提議製作了虛假的訴訟證據材料,參與詐騙300萬元,系未遂。
安徽高院審理後認爲,上訴人徐維琴糾集、指揮他人實施“套路貸”違法犯罪活動,形成了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幹成員基本固定且較穩定的犯罪組織。該組織通過有組織地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獲取鉅額經濟利益,爲非作惡,欺壓、殘害羣衆,在一定區域、行業內形成重大影響,嚴重破壞了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其行爲構成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
上訴人邵柏春、梅泉、張永芬、王仁芳、袁德四、經根德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其行爲均構成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徐維琴、邵柏春夥同梅泉、張永芬、王仁芳、徐立霞、呂先三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他人財物,其行爲均構成詐騙罪,且詐騙數額特別巨大。在詐騙犯罪中,徐維琴、邵柏春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梅泉、張永芬、王仁芳、徐立霞、呂先三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徐維琴糾集梅泉、張永芬等人對多名被害人及其親屬多次實施滋擾、糾纏、聚衆造勢等行爲,擾亂他人正常的工作、生活和生產經營,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其行爲均構成尋釁滋事罪。
鑑於原審判決認定的部分事實錯誤,對部分被告人適用法律不當,安徽高院二審依法予以糾正。對徐維琴所犯詐騙罪改判爲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450萬元,與其所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對原判認定邵柏春所犯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改爲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原判認定的尋釁滋事罪名予以撤銷;對其所犯詐騙罪改判爲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450萬元,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對梅泉所犯詐騙罪改判爲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25萬元,與其所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二年,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對呂先三所犯詐騙罪,改判爲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6萬元。
對徐立霞撤銷原判認定的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名,維持原判對其詐騙罪的量刑。對夏瑞所犯尋釁滋事罪,改判爲有期徒刑二年七個月。其餘12名上訴人及原審被告人則被維持原判的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