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石業者不滿稅金提行政訴訟 花縣府因自治條例合法獲勝訴

花蓮縣政府開徵礦石稅因漲幅太大,遭業者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法院日前命財政部擔任輔助參加人說明礦石稅自治條例合法性,採認開徵特別稅不受地方稅法通則上限30%限制,上月底判縣府勝訴;圖爲礦區示意圖,與本案無關。(羅亦晽攝)

花蓮縣政府開徵礦石稅漲幅太大,遭業者提起行政訴訟,官司累計11件,其中針對109年度下半年與110年上半年度逾1.3億元稅收部分,經財政部擔任輔助參加人說明礦石稅自治條例合法性,法官採認開徵特別稅不受地方稅法通則上限30%限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上月底判縣府勝訴。不過全案仍可上訴,縣府未來將持續提供相關資料給法院參酌。

縣府2009年起訂定「礦石稅自治條例」,逐步調漲稅率,2016年從每公噸10元漲到70元,引發福安礦業不滿,認爲被課徵稅率總計5.8億元違反地方稅法通則第4條,稅額調高上限30%內規定,申請複查、訴願接連遭縣府駁回,提起行政訴訟,2者官司纏訟多年,目前已累計11件,縣府大多敗訴。

不過北高行近日在審理福安礦業提起的行政訴訟,針對縣府課徵109年度下半年6351萬90元及110年度上半年6769萬3170元稅收時,命財政部擔任輔助參加人輔助縣府訴訟,說明礦石稅自治條例的合法性,指出,2017年召開座談會時,與會決者多數認爲地方稅法通則第3條規範地方議會完成立法程序開徵之新稅,第4條所規範者爲中央立法之地方稅,彼此獨立,且礦石稅爲地方稅法通則第3條第1項特別稅課,非第4條第1項法定地方稅,認爲縣府無違反地方稅法通則相關規定,獲法官採認。

地方稅務局長呂玉枝表示,先前礦石稅自治條例的爭議點即爲地方稅法通則第3條與第4條,縣府雖多次陳述,但法官不採認,認爲從10元調整到70元違反30%內的規定,經財政部說明後,獲法官採認地方自治條例開徵特別稅不受上限30%限制。不過全案仍可上訴,未來縣府亦會持續提供相關資料給法院參酌。

此外,縣府去年10月底將新版礦石稅自治條例送財政部備查,待同意後即可公佈實施改依開採量開徵每公噸50到70元,不過迄今已過多月未有下文,引起多位縣議員關注。

對此,呂玉枝說,財政部先前發文指出案情複雜須嚴審,不過未審恐讓縣府一年損失9億稅收,對財政收入影響巨大,會持續向財政部溝通,盼對方能儘速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