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議會退回礦石稅自治條例 縣府批:地方制度法最黑暗的一天

地方稅務局長呂玉枝(左)說明礦石稅徵收案。(王志偉花蓮傳真)

議長張峻(中)認爲縣府徵收礦石稅仍有適法疑慮,裁定「退回」。(王志偉花蓮傳真)

議會召開程序委員會,現場議員黃振富、楊華美、張懷文、黃馨、林源富、吳建志、笛布斯‧𫖮賚等人,不反對將草案送大會審查。(王志偉花蓮傳真)

縣府代理秘書長張逸華在律師許正次陪同發佈聲明,議會退回礦石稅徵收案,不僅1年少徵10億稅收,也痛批地方制度法實施以來最黑暗的一天。(王志偉花蓮傳真)

花蓮縣議會今天召開臨時會程序委員會,縣府提出「花蓮縣礦石開採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草案」送審,有議員主張送大會審議,經過激烈討論,議長張峻以適法性有疑慮,決議「退回縣府」,恐將影響1年近10稅收!縣府秘書長張逸華不解議長「已讀不回」,直指這是地方制度法實施以來,最黑暗的一天!

花蓮縣府訂自治條例開徵礦石特別稅,每年徵收近10億元,是地方最大筆自有財源。縣府今送臨時會審議「礦石開採景觀維護特別稅自治條例」,徵收稅額維持每公噸70元,開徵年限從1年調爲4年。但因2016年起從10元提升到70元,礦石業者福安礦石認爲漲幅過大,提行政訴訟,縣府今年2月被最高行政法院判敗訴後,依法提起再審和釋憲。

現場議員包括黃振富、楊華美、張懷文、黃馨、林源富、吳建志、笛布斯‧𫖮賚等人,不反對將草案送大會後,可針對開徵稅額部分重新擬定,笛布斯也提出依業者採礦噸數及多寡,採「級距稅額」,獲得多數人認同。

議長張峻表示,本案仍有適法性疑慮,且縣府將法院判決提出大法官釋憲,擔心縣府若再審及釋憲敗訴,高達百億元的賠償金將債留子孫,要求縣府說清楚,經過討論,議長張峻最後裁定,退回礦石稅進大會審查!決議一出讓許多議員當場錯愕,縣府官員也面露難色,一臉憂心。

呂玉枝局長表示,業者提出訴訟,法院在「再審」中的是以前「105版」舊的礦石稅衍生的稅率問題。這次縣議會要審的是依照地方制度法授權要重新訂定「110版」新的礦石特別稅。第二、高等行政法院審理的是「稅率」的調整符不符合地方稅法通則?並不是審理「礦石稅法」開徵合不合法。

花蓮縣政府表示,礦石稅自治條例不通過,就無法源依據開徵礦石稅,花蓮縣一年的稅收將因此減少十億元,不但衝擊社會福利、教育、原民、衛生等預算,更對基礎建設等政策產生嚴重排擠效果,此影響嚴重危害到花蓮縣財政收支的穩定性,對議會今天的決議,縣府表示遺憾。

縣府代理秘書長張逸華在律師許正次陪同表示,爲了開徵稅收,爲地方謀福祉,近月與議員良性溝通,但議長張峻「已讀不回」,今天議長一人裁定,等同嚴重剝奪了其他未參加程序委員會22位議員未來在大會進行監督表決之權,縣府1年短少10億元稅收,也將衝擊社福、教育、原住民福利、衛生、環保、建設等重要施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