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權追訴擬改名酷刑罪 擴及警方

法務部法制代理司長王全成(左)、臺東地檢署調部辦事檢察官許萃華。(張孝義攝)

戲稱科學辦案」的刑求,一直深受各界抨擊,曾遭刑求誣陷犯下新竹市金瑞珍銀樓強盜殺人案蘇炳坤,因此冤獄多年,後獲總統特赦,去年更獲判無罪證明清白,爲因應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避免刑求冤獄悲劇再發生,法務部已着手研討評估是否修正刑法》「濫權追訴罪」,將適用範圍擴及司法警察,並更名爲「酷刑罪」。

法務部評估修酷刑罪,已列入第三次的《兩公約》國家報告中,將在明年進行國際審查警政署11日表示,如此恐對禁止酷刑公約條文規範錯誤限縮,官警抱怨:「警察非偵查主體,沒有權,爲何要擔一樣的責?」認爲修法應審慎考量

警政署指出,警察執法有任何違法,都有法律處罰,並非毫無節制。按公約規定,酷刑行爲主體,包含所有公職或其他行使公權力之人所施予,不只警察。若修法通過,司法警察執行職務時,恐遭犯嫌將員警使用警械強制力等誣指爲違法,有濫訴之虞,不僅浪費司法資源,更有損公權力,影響治安,呼籲修法方向應衡酌維護治安需求,及禁止酷刑公約的規定意涵,審慎考量。

負責製作《兩公約》國家報告的法務部法制司代理司長王全成說,2016年第2次國家報告的國際審查委員就曾建議在刑法中依禁止酷刑公約第1條定義新增酷刑罪,作爲有適當刑罰的獨立犯罪類型。刑法第125條的濫權追訴罪,雖然與禁止酷刑公約定義的酷刑概念相同,但主要規範對象是檢察官及法官,可能仍需補強。

王全成指出,如果評估後需修法,將修正濫用職權追訴罪的構成要件,將行爲主體擴及有調查職務權限的人,包含所有的司法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