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婚後半年人間蒸發 非法工作遣送出境!悲斷18年紙上婚
老婆婚後半年人間蒸發,後來因爲非法工作,遭到遣送出境,男子悲斷18年紙上婚獲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與大陸女子小萱(均化名),2004年大陸登記結婚,並在隔年在臺灣結婚登記。不料,小萱來臺僅半年,就突然行蹤不明,於2006年8月因爲非法工作遭到遣送出境,自此就未與阿國聯繫。阿國不滿小萱不聞不問長達18年,雙方關係已形同陌路,因此依法請求判決離婚。
法院審理,法官認,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2條第2項、第53條規定,夫妻之一方爲臺灣地區人民,一方爲大陸地區人民者,判決離婚之事由,依臺灣地區之法律,其結婚或離婚之效力,依臺灣地區之法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本件原告系臺灣地區人民,小萱爲大陸地區人民,則阿國訴請判決離婚,自應適用臺灣地區之法律。
法官考量,小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也沒有提出書狀聲明或陳述。而小萱被警方查獲非法工作,於2006年8月遭到強制出境,迄今未再有入境紀錄。法官審認,雙方婚姻關係雖仍存續,但小萱在結婚之後,迄今18年不曾與阿國同居生活,並且音訊全無,夫妻關係有名無實,足認小萱已無維繫婚姻意願。
法官審酌,雙方婚姻實無幸福可期待,任何人處於同一情況下,都將喪失維持婚姻的意願,且彼此的婚姻有難以維持之重大事由,而導致姻破裂無法回覆之原因,是因爲小萱無故音訊全無,未再與阿國聯繫,自應負一定之責任。日前依法宣判,阿國請求判決離婚,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