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計程車內是公共或私密場所?竊錄影像不違法?
最近一起香港藝人的出軌案件引發社會關注,事件的爆發點是計程車上的行車紀錄器錄下兩人熱吻影像。但是,車內難道沒有隱私嗎?司機擅自錄下車內影像沒有違法嗎?
依照刑法第315條之1,「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構成妨害秘密罪」。什麼叫做「非公開活動」?實務上,法院通常遵循一個邏輯「合理隱私期待」。也就是說,要判斷你有沒有隱私、別人可不可以錄,不只看你的意願(想不想被別人知道)或是活動場所(公共場所或私密場所),還要「合理」才能主張隱私權。
簡單來說,你主觀上不想讓別人知道,客觀上也採取必要措施來保密,法院纔會覺得你有合理隱私期待可以主張隱私權,承認你的活動是「非公開活動」,這時別人擅自錄下你的非公開活動就算是違法。
主觀想法很好理解,但也很難證明(畢竟誰知道你心裡在想什麼),因此實務上,重要的往往是客觀上有沒有必要措施保密,例如你活動的場所是在人來人往的街上,還是在一個有門有鎖的小房間;你是在一個透明玻璃後面,還是在拉上窗簾的空間或牆壁後面辦事。
不僅如此,即便是在公共場合,也還是能主張最低限度的隱私權,也就是依社會通念得不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接近等騷擾行爲(參考大法官釋字第689號)。簡單來說,即便在公共場所,別人也不能一直跟拍、攝影,這也是侵害隱私權的一種行爲。
車內活動可能屬於非公開活動
實務上,有些判決認爲,「車內」也算是客觀上的保密措施,因此車內的人有合理隱私期待可以主張隱私權,如果他人擅自竊錄車內活動就構成妨害秘密罪。
舉例來說,在高等法院106年度上訴字3311號刑事判決中,被告找了徵信社去跟拍自己的配偶,仔細拍下了配偶在計程車內的各種活動。法官認爲,即便計程車算是一種公共場所,但人民也有最低限度的隱私權,況且計程車車窗貼有遮蔽效果的隔熱紙,因此當事人仍有合理隱私期待可以主張隱私權,被告與徵信社都構成妨害秘密罪。
另外也可以參考最高法院107年度臺上字1096號刑事判決中,被告懷疑配偶外遇,擅自複製了車上的行車紀錄器以取得配偶在車內活動的畫面。法官認爲,車內活動屬於一種非公開活動,配偶仍有合理的隱私期待,因此判決被告違法(本案是用無故取得電磁紀錄去判,但承認車內活動的隱私性)。
隱私權已經是公認的權利,麻煩的是怎麼判斷「何謂隱私」?例如香港藝人出軌的計程車內就讓不少網友疑惑是公共空間還是私人空間。臺灣的實務見解認爲,須有主觀及客觀的綜合判斷,不僅當事人要不願被他人知道,客觀上也要有相當條件(例如場所或保密手段),纔有可能主張隱私權。
現代人過於習慣記錄下美好的一刻,在此提醒,假如那美好的一刻不屬於你,或許讓它映入眼簾就好,不要因此觸法。(本文轉載自律師談吉他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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