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恐龍法官再現?明明打死人爲何法院不受理
▲前年一起男子與保全口角後的毆打傷害,保全送醫後不治,法院卻不受理,原因在於「打」和「死」間無因果關係。(圖/Pixabay)
在2018年曾發生一樁命案:張姓男子與社區保全楊姓男子發生口角,兩方大吵後,張男找來4名友人助陣毆打楊男,最後保全倒地不起,送醫後搶救不治。近日,法院對此案做出「不受理」判決(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54號刑事判決),但爲什麼都打死人了,法院卻不受理?
「打」和「死」間有無因果關係
檢察官以傷害致死罪起訴張男等人,但經過法醫解剖鑑定後認爲:『…被害人身上未發現有爭執打鬥傷痕,因遭多人毆打後,心臟病發倒地,心因性休克死亡;被害人右後枕部頭皮下出血爲表淺傷,「不足以致死」。被害人明顯肥胖(腹部脂肪層厚8公分),心臟肥大,研判爲「加重死亡因素」;被害人另有脾腫大、慢性肝炎及肝臟中度脂肪變性;被害人並無其他足以致死的嚴重外傷或疾病…』(以上爲節錄)。
也就是說,法醫認爲被害人死亡的主因是「心臟病引發的休克」,而不是「張男等人毆打所造成的傷勢導致」,且本案是徒手毆打,造成的傷勢僅爲表淺傷,在一般情形並不會造成死亡的結果,這樣的意見換成法律用語就稱之爲「沒有相當因果關係」。
沒有傷害致死那有傷害罪嗎
傷害致死罪是指原本加害人只有傷害的犯罪意思,但卻導致了比傷害更嚴重的死亡結果發生,稱之爲「加重結果犯」。在法律上規定,加重結果的發生需要以一般人之生活經驗及智識程度,且加害人主觀上預先判斷的可能。本件的狀況中,一般人與加害者都難以預見這樣的毆打程度會導致死亡結果,因此法院判斷本案不符合加重結果的要件,不成立傷害致死罪。
雖然因沒有相當因果關係,不能預見死亡結果,而不成立傷害致死罪,但張男等人毆打的行爲則會構成普通傷害罪。但是,普通傷害罪是屬於告訴乃論,因此需要有告訴權人提起告訴,法院才能繼續進行程序。保全的雙親與張男等人已達成和解而不提告傷害,因此法院纔會不受理判決。
刑事法院不受理並不代表張男等人就不用負任何責任,據新聞報導,張男等人有跟楊姓保全的家屬達成民事的和解,其實比起追究責任,更重要的是有沒有真正獲得被害人家屬原諒,讓這樁憾事能夠和平落幕。(本文轉載自律師談吉他粉絲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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