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數位性暴力 盜錄或外流他人私密影片將遭刑罰
近期發生數起偷拍名人、球員的私密影片,甚至逕自放上色情平臺,或遭有心人士勒索的新聞事件,對當事人而言是相當大的傷害。而這樣的行爲會觸犯什麼法律?如果遇到這樣的事情,當事人又可以怎麼做呢?
妨害秘密罪的存在,是爲了保護人民的秘密通訊自由及隱私。只要符合「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就可能涉及《刑法》的妨害秘密罪。
「無故」,指的是沒有正當理由;「非公開活動」,是指當事人主觀認爲是不公開的私人活動,同時客觀上也是不公開之行爲(最高法院101年度臺上字第6343號刑事判決),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對於他人「私密」、「不公開」的活動進行「竊錄」,就會有侵犯隱私權的問題。
近日籃壇球星遭人盜錄私密影片的情形,就是在沒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竊錄他人不公開的私人影片,不僅符合前述要件,更可能涉及同法第315條之1第2款:「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散佈私人影片涉及散佈猥褻物品罪
依據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17號解釋,如果客觀上可以滿足性慾,而且內容和性(包含性器官、性行爲與性文化)有關聯,會引起一般人對性的羞恥或厭惡感,有礙於社會風化,就屬於「猥褻」的範疇。
而無論是透過散佈、播送、販賣、公然陳列或其他方式,只要將猥褻物品分享給其他人觀看,都會涉及《刑法》第235條的散佈猥褻物品罪。以籃壇球員被側錄的私密影片內容來看,「自慰」並不違法也非不道德,然依照目前社會觀感及法學脈絡,本案外流之自慰影片仍屬於會引起性慾之猥褻物品。
除此之外,散佈會影響他人聲譽的消息,會涉及《刑法》的誹謗罪。雖然《刑法》第310條第3項提到,如果可以證明散佈的事情是真實的,可以不受處罰,然但書也說明:「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也就是說,即使可以證明自己散佈的事情是真實的,但如果與公共利益無關,仍然會是《刑法》誹謗罪的處罰範圍。
另外,也有法院認爲,透過網路、電磁紀錄來傳播誹謗的內容,等同於同法第2項加重誹謗之「透過文字與圖畫誹謗他人」。因此,透過網路散佈影響他人聲譽的消息,可能構成處罰更重之加重誹謗罪。
▲透過網路散佈影響他人聲譽的消息或影片,可能構成處罰更重的加重誹謗罪。(圖/視覺中國CFP)
「自慰」實際上並不是應受法律管制、處罰之猥褻行爲,然仍是私密且個人的,並且在目前的社會氛圍下,屬於較羞於啓齒的事,而散佈這樣的私人影片,也的確會使個人於社會上之評價偏向負面。因此,本案外流盜錄之自慰影片之行爲,除了會涉及散佈猥褻物品罪,也因爲這樣的影片和公共利益明顯無關,但會讓當事人受到負面評價,會同時涉及加重誹謗罪。
面對名譽受到影響的事件,當事人除了依據《刑法》提出告訴,讓加害者受到司法制裁外,同時也可以提出民事訴訟,要求對方賠償。
依據《民法》規定,無論是故意或過失而不法侵害他人的權利,或違反保護他人的法律而造成他人損害,都必須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另外,若受到侵害的是名譽、信用、隱私等人格法益,雖然不是財產上的損害,也可以要求對方以金錢賠償,同時要求對方回覆自己之名譽,例如:登報澄清道歉(《民法》第195條)等。
「性」是人類正常的生理需求,但目前社會氛圍仍偏向認爲私密、個人。在網路科技發達的現在,其實很容易不小心讓私密照片或影片外流,建議避免拍攝相關影片,保護自己,也避免不必要的麻煩與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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