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復甸/檢警不該變成正義魔人

▲兌現司法改革,蔡英文總統親任司改委員會召集人。

文/李復甸

近日因前公共工程會主委郭瑤琪出書指控檢察官,以誣陷的手法濫權偵查。在檢察官制造證據,竄改筆錄之下,法院採信判決確定,而郭瑤琪在監執行因病保外就醫。我在擔任第四屆監委曾向最高檢提出請求再審,未被接納。法律系學生心目中檢察官是正義的化身,一直是就業意願最高的職務。然而在司法實務上,極少數急於表現的檢察官卻成爲迫害被告的「正義魔人」。

制度上,檢察官爲維護憲法及法律保護之公共利益,代表國家依法追訴處罰犯罪,是維護社會秩序之公益代表人,必須超出黨派以外,公正超然、勤慎執行檢察職務。

我認爲,如果要落實這些法律規範,應當做到的司法改革應包括:

(一) 嚴守偵查不公開根據民間司改會所做的調查民衆對司法不滿意的第一名就是泄漏偵查秘密,造成輿論審判。偵查秘密本來就是法律規定,但是檢察官常爲了個人虛榮,亟於上報,於是將偵查中應守的秘密泄漏給媒體

監察院曾調查「八里媽媽嘴命案」等,發現有些案件非但報紙所載與筆錄一字不差,甚至偵查中的照片被披露報端。因此,不只檢察官要自己節制,不可泄漏偵查秘密,更要督促警察嚴守法紀

警政署放縱警察上報表功,大到命案、小至車禍,都可以看到派出所主管在電視新聞上誇誇而談。難道警政長官不知道警訊是偵查的一部分,不可以對外泄漏嗎? 連勝文當年被「馬面」槍擊,當時的警政署長從偵查庭走出召開記者會,直指「馬面」供稱「打錯了人」! 因此以後檢察官與法院審理再也問不出不同的話語,這位警政署長不是利用媒體替「馬面」公開串供嗎?

而警政首長不管部屬泄漏偵查秘密,難道檢察官也不管? 那還有主任檢察官、檢察長、法務部長啊。不過,這麼明白違法,就是沒人聞問,已經是民衆不滿意的第一名了,難道還要繼續東風馬耳嗎?

(二) 建立國家級獨立機關鑑識中心目前國內大概有刑事警察局、調查局六處、憲兵學校等三個比較具規模的民刑案件的鑑識中心。然而這些單位都屬於偵查單位,大凡案件在偵查階段經檢警移送鑑定,其後的起訴及三級三審,都不會再有翻案的機會。

鑑識機關以刑事警察局的鑑識中心爲例,完成鑑識報告之後,便回覆委託單位,自己不再留存檔案。如何採樣及鑑定的過程,並不呈現在報告之中。這種制度上造成的專斷,將可能產生多少冤枉? 脫離負責偵查的機關,設立一獨立機關負責各類案件的鑑識工作實有必要。

▲多數網友表示支持司法透明化,揭開司法的神秘面紗。(圖/翻攝司法陽光網

(三) 刑事案件物證的歸檔管理電腦科技進步之後,案件管理變成異常方便。RFID、QR條碼等技術早已導入物流管理,已是檔案總管理的利器,連尋常的快遞業都已充分使用。對於證物鏈的講求已是極爲便利。

而我們的警、檢、調以及法院,還是停留在各自用簿本登錄,每個機關各自有不同的登錄號碼。其實,所有案卷都可以存留電子檔,證物也可以拍照。證物卡非但要有交接紀錄,而且必須對尺寸大小、取樣標準,都有規範。

我國從警偵到偵查,以至審判,卷證一再換手,證物編號卻每個機關不同,保管的證物袋各異。證物常聽聞在案件偵審過程中遺失。目前未結的疑案中,邱和順犯案的繩子各審記載不一,鄭性澤案的彈道照片與刑求影像,均在審理過程中遺失,變成無法查證的冤案。

刑事案件在偵查結束後,檢察官常將起訴所需之卷證帶走,與起訴無關之資料均留在警察機關。當案件審理時,被告若想利用在偵查期間所收集的證物,證明清白時,在檢察官的偵查卷中是不會有的。因爲有利被告的資料與起訴無關,檢察官通常不會多事,而一併從警方帶走。留在警方的資料,日久也就未經保管而流失了。

(四) 在立法未改變前,不得違法於起訴時求刑筆者在此話題上不知講了多少遍,道理是非常明白的。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簡易程序與第455條之二協商程序以外之一般案件,檢察官只能依刑事訴訟法在依289條完成言詞辯論後,審判長應予當事人就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之機會。

一般案件不論有多嚴重,檢察官都不能在法院未完成調查證據進行辯論之前,具體求刑。社會長年來之所以批評「恐龍法官」、「奶嘴法官」,有一項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因爲具體求刑造成社會印象,法院在審理案件之後若與「輿論判決」不符時,就是司法不公了。檢察官只需要向法院提出證據,在法院判決之前,無罪推定是沒有討論餘地的鐵則

在監察院提出報告糾正之後,前法務部長曾勇夫立刻明白違法的所在,通函全國在立法未改變之前,不得違法於起訴時具體求刑。曾前部長因黃世銘案莫名下臺之後,兩度質問法務部長羅瑩雪,順從部分檢察官之偏見,拒絕監察院的糾正意見。我因爲第四屆監委任滿,而第五屆監委任意結案,這項堅持也就落空了。

在檢察官倫理規則中更要求檢察官應以保障人權、實現公平正義、增進公共利益、健全司法制度發展爲使命。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時,應致力於真實發現,兼顧被告、被害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參與刑事訴訟之權益,並維護公共利益與個人權益之平衡,以實現正義。

刑事訴訟法在第2條明白規定,就該管案件,應於被告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檢察官該作的是依法起訴不法,同時要依法保護無辜。檢察官豈能好出鋒頭,而自我裝扮成「正義魔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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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復甸,中華民國仲裁協會理事長、中國文化大學法律研究所教授、執業律師,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