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委指自主碳排減量涉公平問題 恐成關說條文

洪申翰表示,自主減量計劃恐存在模糊地帶和公平性問題,但在法條和目的尚未清楚下,甚至變成業者找民代來關說,沒有法源可以拒絕,最後誰說了算?(截取自國會直播頻道)

今(11)日立法院衛環與經濟委員會等聯席審查《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立委指出,事業單位提出碳排自主減量計劃,符合指定減量目標者將適用優惠費率,然而在法條並未說明清楚下恐涉及模糊地帶和公平性問題,甚至變成關說條文。環保署長張子敬表示,未來會把執行辦法訂定好再接受業者申請,不會有關說問題。

據《溫管法》院版草案第25條訂定,事業或各級政府得自行或聯合共同提出自願減量專案,據以執行溫室氣體減量措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覈准取得減量額度,並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條件及期限使用。

同草案第29條訂定,碳費徵收對象因採行溫室氣體減量措施,能有效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並達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目標者,得提出自主減量計劃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覈定優惠費率。

「我實在看不出兩者的不同」,民進黨立委洪申翰表示,是否自願減量專案可以同時申請自主減量計劃,假如單一業者同時符合取得減量額度和申請優惠費率的條件,最後變成碳費減免,難道這是未來希望發生的事嗎?

張子敬澄清,業者無法同時申請自願減量跟自主減量計劃,實質減量是自主減量計劃的目的,上游廠商帶動下游沒有減量義務的供應鏈一起減碳,相關辦法會在細則來訂定。

洪申翰指出,若業者因爲自身努力讓碳排放密度減少,但卻因爲訂單增加反讓碳排增加,這樣的情況是否符合申請優惠費率的要件?假如另一家業者因爲訂單減少而減碳,是否反而能申請優惠費率?

洪申翰說,訂定企業減碳目標會比訂定部門減量目標還要有爭議,每個企業型態都不同,恐變成容易減的業者申請到優惠費率,較難減碳的業者反而拿不到優惠,自主減量計劃恐存在模糊地帶和公平性問題,但在法條和目的尚未清楚下,甚至變成業者找民代來關說,沒有法源可以拒絕,最後誰說了算?

張子敬解釋,要有實質減碳纔算數,並不會因爲減產就能申請優惠費率,也不會針對單一公司訂定減量目標,細部執行辦法會再和經濟部、產業界討論,當執行辦法訂定好後纔會接受業者申請,不會有關說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