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出國狂買免稅品? 超過這個金額小心被補稅

許多民衆出國前會在機場免稅店購物。圖/本報資料照片

出國前在機場免稅店就開始大買特買?你以爲的免稅品可能不是真的免稅。財政部19日核釋關稅法有關「旅客攜帶自用行李、物品」相關規定,入境旅客於國內購買、取得或自國外購買、取得並已完稅輸入之自用家用行李物品,因出國隨身攜帶出境復原物隨身攜帶入境,經提供國內購買證明或其他相當事證足資證明者,準依關稅法第49條第1項第14款規定免徵關稅。但旅客出境時於免稅商店購買提領貨物復攜帶入境,或攜帶已退還營業稅貨物出境復攜帶入境者,不適用之。

用白話文說,就是民衆在國內購買、帶出國的行李物若超過新臺幣2萬元,回國時如果被海關抽檢,必須提供在國內購買的證明如發票、收據等,纔不會再被課一次稅;至於在國外買的免稅品,還有出境時在機場免稅店購買的免稅品(不論是約定回國後提領或自己帶出國再帶回來),只要超過2萬元,入境時都必須申報課稅,包括關稅和營業稅。

對此,民衆普遍的迴應是「2萬元能買什麼」、「隨便一個包就超限了」,認爲財政部相關規定的額度沒有與時俱進,十分擾民,先前也有立委提案,認爲至少應把自用行李免稅額拉高至5萬元。財政部表示,相關意見都有注意到,正在研議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