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宇嘉專欄丨加快構建房地產發展新模式 促進房地產平穩健康發展

李宇嘉(廣東省住房政策研究中心首席研究員)

中國共產黨第二十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於近日召開,會議審議通過《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下稱《決定》)。全會緊緊圍繞推進中國式現代化,部署了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主要任務和重大舉措。在統籌發展與安全中,全會提出“落實好防範化解房地產、地方政府債務、中小金融機構等重點領域風險的各項舉措”。

防範化解房地產風險

面對嚴峻複雜的國際環境和艱鉅繁重的國內改革發展穩定任務,不管是全面深化改革,還是推進中國式現代化,迫切需要一個平穩的環境。

房地產市場規模大、牽涉面廣,對宏觀經濟運行具有系統性影響且正在經歷新舊模式轉換“陣痛”,其穩定發展是關係中國式現代化行穩致遠的重要基礎。在供求關係發生重大變化的新形勢下,在風險釋放、市場下行壓力下,突出“風險防範”是行業管理的主基調。

值得注意的是,全會將防範房地產風險與地方政府債務、中小金融機構等重點領域風險一起表述。爲了更好化解房地產及相關風險處理,全會提出推進系統集成、制度建設,增強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性。針對房地產中短期風險突出,特別是多方風險交織,要增強宏觀政策取向一致性,就需要告別各自爲政的“一畝三分地”思維。在治理體系上形成系統集成。

系統集成該怎麼做呢?正在推進的白名單融資協調機制就是最好的例證,即加強金融和住建兩個部門在房地產政策上的“一致性”。以房地產項目合規爲“一致取向”,兩個部門通力合作、雙向奔赴,強化項目“推送—反饋”閉環機制和貸款“投放—使用—償還”機制,促進兩個管理部門政策上激勵相容,着力於促使房地產項目滿足“5+5”的標準化合規條件。這樣,既實現住建部門對房地產監管的職能,也能滿足房地產項目的合理融資,還能最大程度降低金融風險,這就是房地產行業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值得注意的是,儘管房地產供求關係逆轉,部分城市或區域房地產產能過剩,但部分地方還想着如何賣地、如何刺激居民買房。本質上,這是錯誤的發展觀、政績觀和考覈體制作祟。必須從制度建設上着手。《決定》提出“完善推動高質量發展激勵約束機制”,就是從制度上約束地方依賴舊模式,激勵其發展新模式。

近年來,各省已針對性地調整考覈機制,適應新發展理念的要求。例如,今年4月10日,學習時報發佈的《堅定不移推動高質量發展 奮力譜寫中國式現代化四川新篇章》一文指出,“四川正在對照國家考覈辦法,修訂完善全省考覈評價指標體系”。該考覈中包括“經濟發展、開放水平、創新驅動、生態集約、統籌協調”五大類一級指標。

總之,防範化解包括房地產在內的風險,並不是要救助房地產,讓房地產的體量恢復到過去的規模,而是在新舊模式轉換的過程中,防範和化解保交房、風險蔓延和資產重組等風險,讓模式轉換更順利。統籌好發展和安全,關鍵是發展,也就是貫徹新發展理念下的高質量發展。

房地產高質量發展還有較大空間

在7月19日解讀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新聞發佈會上,中央財辦相關負責人在談到房地產時指出,我國新型城鎮化仍在持續推進,房地產高質量發展還有相當大的空間。其中之一就是滿足居民對住房的新期待,打造“好房子”。過去,多數人購房訴求是“有沒有”,現在轉向“好不好”。因此,優化土地供給、規劃設計、建築標準等,打造順應改善需求的房子還有很大空間。

比如,近期很多城市修編本地的建築設計標準,非居住空間不納入計入容積率的建築面積,減少公攤比例,優化凸窗、陽臺控制要求,不僅提高了得房率,降低了單位房價和房屋總價,而且空間設計優化還提升了住宅品質。同時,還明確各類型建築高度限制,優化綠化覆蓋率、建築覆蓋率等計算方式,提升公共空間品質。地價全面下降,爲居住品質打造打開了空間。

《決定》提出,推行由常住地登記戶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制度,加快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完善中央和地方財政關係,提升市縣財力同事權相匹配程度,適當加強中央事權,提高中央財政支出比例等。這些改革舉措直指新型城鎮化過程中就業、社保、教育、醫療和住房等公共服務均等化的支出責任和資金來源。這意味着,剛需住房消費和住房保障還有很大的發展空間。

加快構建房地產發展新模式

對中長期住房制度改革、行業管理和住房發展方向,《決定》第44條“健全社會保障體系”做出了詳細闡述。首先,住房制度改革的方向,就是推進住房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加快建立租購併舉的住房制度,適應需求端新變化、新特徵,這也是房地產發展新模式的核心內容。

目前來看,住房需求主體是3億新市民、年輕人、外來人口。他們居住的新模式,就是先租後買,甚至是長期租賃,等待收入達到購房的支付能力後再買房。據貝殼統計,一線城市首次購房的平均年齡已超過35歲。租購併舉的住房供給制度下,核心原則就是租房和買房在公共服務享有上實現均等化,比如《決定》提出的推行由常住地登記戶口提供基本公共服務制度。

近年來,這方面改革取得了長足進步,比如今年5月份瀋陽、佛山等地提出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非戶籍人員可申請入戶,租房可落戶將是未來的普惠政策。筆者也建議,各城市每個街道均設置集體戶口,便利租房落戶。同時,租購併舉的另一個核心權利,租房入讀公辦學校在部分區域已落地。隨着教育集團化、均等化改革推進,租房入讀公辦學校也將實現。

其次是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設和供給,滿足工薪羣體剛性住房需求。在新時期,除了兜底保障的公租房之外(含貨幣補貼),保障性住房的主體是配租的保租房及配售型保障性住房。2021年的國家22號文和2023年的14號文,對這兩類房源已明確了籌建渠道(土地供應)、資金來源、建設主體、分配對象。打造配租和配售的保障房體系,目的是針對工薪羣體、人才羣體,籌建低租金、低售價、配套好,“有租有賣”的供應閉環,降低城鎮化的成本。

這樣,廣大工薪階層和人才羣體可以較低的成本融入城市,不再爲住房焦慮,從而放開手腳爲美好生活奮鬥,這也才能發揮超大規模市場優勢,激發全社會內生動力和創新活力。下一步,保障性住房除新增用地建設外,還將盤活存量。比如,存量住宅物業收購或“非居改保”,未來還將大規模盤活閒置土地建設保障房,而央地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分化也做好了資金準備。

再次,充分賦予各城市政府房地產市場調控自主權,這是完善央地管理架構,夯實地方政府主體責任,實現權責對等和激勵相容,也是提高治理能力的體現。將調控的權力給到地方,同步將穩定行業和市場的責任也賦予地方。在區域分化、消費羣體差異化加劇的當下,在自主決策的前提下,更熟悉微觀市場運行態勢的地方落實因城施策,才能更精細化地將房地產管理好。

《決定》還提出,允許有關城市取消或調減住房限購政策、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標準。供求關係逆轉以後,投資需求趨勢性退出,居民預期轉弱,繼續堅持限購政策的必要性不再,預計後續未退出限購政策的城市或區域將相繼退出。在新房市場產品不斷迭代升級,改善型需求持續釋放,居民住房需求多樣化的新時期,退出限購以激勵需求更有必要。

目前,絕大部分剛性需求轉向小戶型爲主的二手住房購置、保障性住房租或購;新房市場越來越面向改善型需求,再加上新房建設規模收縮,不再對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實施懲罰性稅率(比如非普通住宅在契稅、增值稅、個稅上較普通住房翻倍的稅率),不僅能降低交易成本,有利於改善型住房需求釋放,穩定新房市場規模,還會激勵開發商打造面向改善的高品質住宅。

同時,改革房地產開發融資方式和商品房預售制度。其中,改革開發融資方式就是前面講的全面落地白名單融資協調機制,倒逼項目“非合規、不融資”的新模式,告別“高槓杆、高成本、高週轉”的舊融資模式。改革商品房預售制度,就是逐步由預售向現售轉型。據克而瑞統計,重點城市現售房已佔30%的份額,“所見所得、馬上就住”的需求特徵也會加速住房現售到來。

另外,白名單融資協調機制全面落地後,合規項目才能夠獲得融資,且一定能獲得合理、足額的貸款融資,開發商通過預售來高週轉的必要性下降了。未來一段時間,將是預售和現售並存,並逐步向現售轉換的過渡期。對仍實施預售的項目,將加大自有資金拿地、預售資金封閉管理,而政策將重點鼓勵現售模式,會在土地出讓、規劃報建、融資和交付等方面有扶持政策。

最後,《決定》還提出完善房地產稅收制度。目前,房地產市場循環受阻,包括土地向開工和銷售的循環,新房和二手房、剛需和改善的循環等,都存在阻礙,原因之一就是交易或循環的稅收成本太高。因此,未來將全面捋順房地產稅收鏈條,降低上游土地供應和開發環節、中游交易環節的稅負,比如配合消費稅改革,降低土地和房產增值稅依賴,從而降低地方政府過分重視開發投資的激勵,鼓勵土地、商品房交易和循環,做大終端交易規模,從而促進住房消費。